4、副總指揮:協助總指揮負責應急救援的具體指揮工作。
5、應急救援指揮中心:負責領導小組日常工作;協助總指揮做好事故報警、情況通報和事故處置工作;根據總指揮的指示下達救援指令、協調救援工作、調度救援力量(含人員、物資、設備等);平時檢查督促存在重大危險源的單位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并評價其有效性;檢查配備的應急救援設備、器材是否符合相關規定;負責收集、整理、微機錄入各種危險源的主要特性和主要處置方法;組織檢查、落實較大以上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模擬演習工作。
6、事故單位:事故發生后,迅速報警并發出警報信號;積極采取有效措施,全力組織自救;配合較大以上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做好應急救援工作,提供事故現場情況、對周邊環境可能造成的影響和事故可能發生的后果等有關信息;提供相應的救援裝備。
7、縣公安局:負責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特大火災事故和民用爆炸物品較大以上事故的應急救援;負責各類較大以上事故區域的警戒和交通管制,有關人員的緊急疏散、撤離;負責事故現場的保護;負責事故傷亡人數和傷亡人員姓名、身份、死亡人員死亡事實的確定;負責對事故有關直接責任人的監護及逃逸人員的追捕;參與傷員的搜救工作;參加事故調查。
8、縣安監局:負責組織重大危險源的普查,為應急救援提供詳細情況;檢查督促相關單位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并組織演練和實施;必要時組織專家顧問組有關成員為應急救援的具體實施制定方案;牽頭負責事故調查組工作。
9、縣消防大隊:負責控制和撲滅火災,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質泄漏的事故現場,并負責有毒物質的洗消工作;參與傷員的搜救工作。
10、縣武警中隊:參與傷員的搜救、安全警戒、事故現場及周圍人員的疏散等工作。
11、縣衛生局:負責制定傷員救護的搶救預案;負責受傷人員的搶救治療工作;負責調集藥品、醫療器材,組織醫療衛生應急救援隊伍,提供醫療保障;組織實施現場傷員救護和對死亡人員的技術認定等工作;參加相關事故調查。
12、縣經貿委:負責組織事故搶險物資的征集供應;組織恢復生產;參加相關事故調查。
13、縣交通局:負責各類較大以上事故應急救援物資運輸工作,及時將應急救援物資運送到事故搶救現場;負責征集應急救援所需各種運輸工具。
14、縣建設局:負責建筑工程施工和城市燃氣特大事故的應急救援和技術支持;負責對事故中受損建筑物(構筑物)的評估、鑒定工作;負責提供事故場所地下水、氣管網情況;參加相關事故調查。
15、縣質監局:負責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特種設備較大以上事故的應急救援和技術支持;參加相關事故調查。
16、縣水利局:負責水利建設工程施工較大以上事故的應急救援和技術支持;參加相關事故調查。
17、縣公路分局:負責公路建設工程施工較大以上事故的應急救援和技術支持;參加相關事故調查。
18、縣石油公司:負責成品油較大以上事故應急救援和技術支持。
19、汽車站:負責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應急救援和技術支持。
20、縣環保局:負責及時測定火災、爆炸、泄漏等較大以上事故所產生的有毒物質的品質成份及可能影響區域的范圍;對可能存在較長時間環境影響的區域發出警告并定期定點進行監測控制;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導現場遺留有毒物質的消除和治理,控制其對周邊環境進一步污染;負責事故現場有毒物質的處理。
21、縣氣象局:負責氣象保障,為事故現場提供風向、風速、氣壓、溫度、濕度、雨量等氣象情報、預報。
22、縣財政局:負責籌集事故搶險和事故處理資金;負責縣本級應急救援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為應急救援提供資金保障。
23、縣民政局:負責組織社會救濟隊伍和落實救濟物資,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24、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為有關傷亡人員的醫療救治、撫恤等提供資金保障;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25、縣供電公司:負責事故現場供、用電應急處置;保證事故救援所需用電安全;快速修復損壞的供配電設備,及時恢復正常供電。
26、鄉鎮政府:負責組織制定、實施并定期演練本轄區較大以上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負責組織事故現場有關人員的緊急疏散和受災人員的安置;加強對本轄區的安全管理,及時匯報可能造成較大以上事故的信息和情況,服從縣較大以上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負責本轄區內較大以上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27、縣工業園區管委會:負責加強對轄區的安全管理,及時匯報可能造成較大以上事故的信息和情況,服從縣較大以上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負責本轄區內較大以上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二)設立事故應急處置專業小組
事故應急處置根據事故類別的不同和救援工作需要,一般劃分為9個專業小組:
1、危險源控制組:負責在緊急狀態下的現場搶險作業,及時控制危險源。由事故單位人員、專業救護隊伍和消防官兵等人員組成。組長由事故單位一名副職或事故發生地鄉鎮政府一名副職擔任。
2、傷員搶救組:負責事故現場傷員的搜救和緊急處理,并護送傷員到醫療點救治;確保隨時有兩輛以上救護車及配套人員、醫療器材、藥品投入救援。由事故單位人員、消防官兵、武警官兵和醫護人員組成。組長由事故發生地鄉鎮政府一名副職擔任。
3、醫療救護組:負責在事故現場附近的安全區域內設立臨時醫療救護點,對受傷人員進行緊急救治并護送重傷人員至醫院進一步治療。由衛生部門負責組織有關醫療救護人員、救護院進一步治療。由衛生部門負責組織有關醫療救護人員、救護設備和設施、藥品等。組長由縣衛生局一名副職擔任,副組長由縣醫院、縣中醫院院各一名負責人擔任。
4、消防組:負責現場滅火、設備容器的冷卻、搜救傷員及事故后對有毒物質的洗消工作。由企業消防人員和消防官兵等人員組成,并確保2輛以上消防車及配套器材投入救援。組長由縣消防大隊一名副職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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