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適用范圍
本預案指導全省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下列危險化學品事故之一情形的應對工作:
1.5.1 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別重大、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
1.5.2 超出設區市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或者跨設區市行政區的危險化學品事故。
1.5.3 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認為需要省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處置的安全生產事故。
1.6 事故分級
危險化學品事故按照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一般分為4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Ⅳ級(一般)(以下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1.6.1 特別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包括:
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傷),或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的危險化學品事故。
1.6.2 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包括: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需要緊急轉移安置5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的危險化學品事故。
1.6.3 較大危險化學品事故包括: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較大的危險化學品事故。
1.6.4 一般危險化學品事故包括:
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事故以外的危險化學品事故。
1.7 分級響應標準
應急響應堅持屬地救援處置為主的原則實行分級響應。
1.7.1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啟動Ⅰ級響應:
(1)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別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
(2)超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危險化學品事故。
(3)跨省級行政區、跨領域(行業和部門)的危險化學品事故。
(4)國務院和省應急委員會領導同志認為需要省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響應的危險化學品事故。
1.7.2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啟動Ⅱ級響應:
(1)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
(2)超出設區市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危險化學品事故。
(3)跨設區市行政區的危險化學品事故。
(4)省應急委員會領導同志認為有必要省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響應的危險化學品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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