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公安部門職責:
(1)參加事故現場搶救及應急處理工作;
(2)負責事故地區的警戒和交通管制,防止和處理事故現場可能出現的騷亂,負責事故可能危及人員的疏散和撤離;
(3)確定死亡人員姓名、身份,通知傷亡人員家屬;
(4)參與事故調查和處理,對事故中涉嫌的犯罪行為立案偵查,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必要的強制措施;
(5)武警部隊負責事故現場封控,防止事態擴大及參與搶險救援工作。
(六)公用事業部門職責:
(1)負責城市燃氣管道重、特大事故的應急救援和技術支持;
(2)參加相關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七)衛生部門職責:
(1)負責組建醫療衛生應急救援隊伍,制定醫療應急救援方案,負責實施醫療急救工作;
(2)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事故傷病人員診治工作情況。
(八)交通運輸部門職責:
(1)負責應急車輛的調度,及時將應急救援物資、設備運送到事故現場;
(2)快速修復損壞的公路、橋梁,恢復正常交通。
(九)消防部門職責:
(1)配合有關單位控制火勢、消滅火災,參與有關搶險救援工作;
(2)參與消防有關的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十)環保部門職責:
(1)負責事故現場污染的應急監測,環境污染范圍和污染程度的評估及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
(2)負責提出環境污染處置應急方案;
(3)負責污染物質處置方案的制定及參與污染物質處置工作。
(十一)財政部門職責:
負責保障事故搶險和事故處理工作的資金需要。
(十二)氣象部門職責:
負責及時、準確地提供氣象信息。
(十三)民政部門職責:
(1)負責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受災人員的安置工作,落實基本食宿條件;
(2)組織落實社會救災物資,協助配合其他部門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十四)建設部門職責
(1)對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的安裝、使用實施有效的安全監察;
(2)參加上述設備事故調查和處理。
(十五)總工會職責
(1)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2)參加事故調查和善后處理。
3.事故報告程序和應該救援措施
3.1事故報告程序和內容
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或其他知情人應立即報告事故單位負責人,事故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和單位所在地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建委(僅限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起重機械發生的事故),同時報當地政府。企業主管部門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建委接到報告后,應立即按系統逐級上報,同時報同級政府應急救援指揮部和公安、工會等部門。有關縣(市)區、市政府各部門和單位要在事故發生1小時內報告市政府。
事故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聯系人、聯系電話;
(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4)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和現場的控制情況。
3.2事故應急處理措施
(1)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應立即報警,啟動本單位應急救援預案,根據設備類別性質實施自救,控制事故危害源,盡可能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事故損失,并保護好現場。
(2)市政府接到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報告后,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指揮部立即組建應急救援隊伍,迅速到達事故現場,指揮搶險救援工作,并維護好事故現場秩序,嚴禁一切無關車輛進入事故危險區域。
(3)根據事故實際情況,指揮調動全市各種力量搶險救援,必要時請求省及其他城市支援。在救援過程中,因搶救傷亡人員和財產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做出標識,并組織拍照錄像和做好現場筆錄,最大限度地保護好現場痕跡和物證。
(4)在搶險救援過程中,緊急借用的物資、設備、人員和占用場地,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阻攔和拒絕,事故結束后應歸還或給予補償。
(5)交通、供電、供水等公用設施管理部門應盡快恢復被損壞的道路、水電等有關設備,確保應急救援工作的順利開展。
(6)公安部門應加強事故現場安全保衛、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導工作,預防和制止各種破壞活動,維護社會治安,對肇事有關人員應采取監控措施,防止逃逸。
(7)衛生部門應立即組織急救隊伍,及時提供救護所需藥品,利用各種醫療設備搶救傷員,其他有關部門應做好搶救的配合工作。
(8)參加救援搶險工作人員,應配備各種安全防護用品和安全設施,并做到防護用品和裝置安全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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