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信息報送
(一)爆炸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負責人必須立即向其主管部門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報告。事故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2、事故單位行業、經濟類型及企業規模;
3、事故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4、事故原因、性質的初步判斷;
5、事故搶救處理情況和采取的措施;
6、需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搶救和處理的有關事宜;
7、事故報告單位、簽發人和報告時間。
(二)當地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報告市公安局和市安監局。
(三)市公安局接到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必須告知市安監局,由市安監局負責向省安監局報告。
(四)在爆炸事故處理過程中,事故單位和有關部門根據有關事故的處理進展情況及時做好續報工作。
(五)爆炸事故發生后,必須在4小時內報告省人民政府及省公安廳、省安監局。事故單位必須在24小時內寫出書面報告,逐級上報。
四.應急響應
(一)分級響應機制
應急指揮與協調按照地方主體原則,通知相關人員立即進入現場并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指揮協調應急救援工作。應急成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進入具體搶險救援崗位,指導、參與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熟悉掌握救災現場情況,確定救助區域,明確救援任務,根據現場實際變化情況適時調整救助措施。建立良好的應急通訊機制,實施有效的通信保障。加強應急救護工作人員的安全防護,應急人員進入和離開現場要做好登記,發現問題要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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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響應程序
接警——核查——上報——預警——啟動相應預警——監測——決策——現場處置——應急終止——善后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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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預警
當轄區內發生民用爆炸物品突發事件,可能對公眾的人身健康、財產安全或社會經濟秩序造成損害時,政府應急指揮機構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進行救援,必要時向社會發布預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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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應急救援終結
突發事件的現場應急救援工作完成,或者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后,應急處置隊伍撤離現場,現場應急指揮機構予以撤銷。特大、重大突發事件應急狀態的解除,根據市人民政府領導指示或者根據實際需要提出,或者由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相關應急指揮機構批準后實施。緊急狀態的終止依照法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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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應急保障
(一)資金保障
各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企業及使用單位對事故應急體系建設、應急設施設備及其運行維護、應急救援裝備和事故應急救援行動等的必要資金應予以保證。
事故災難發生后,應急救援工作中由財政負責的經費按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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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應急隊伍保障
根據平戰結合和事故應急的需要,各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企業及使用單位要合理設置事故應急專家隊伍、搶險救災隊伍、醫療救護隊伍和其他應急隊伍。應急隊員應選擇身體好、業務素質高的人員,以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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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器材物資保障
各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企業及其應急機構應根據各自應急預案和相關救援工作的需要事先做好各種應急救援隊伍所需的自防自救、搶險救災、醫療救護、通信器材、交通工具等事故應急器材裝備的準備,確保應急救援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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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醫療保障
市衛生局按照要求實施相應的醫療應急救援方案,有效完成醫療救援、傷員轉送和救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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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通訊保障
市移動公司按照職責要求制定有關應急通訊線路、設備、設施等的使用、保養、管理制度,確保應急通信暢通。當突發事件造成區域性通信癱瘓時,市移動公司組織協調有關電信運營商進行搶修。各級、各部門要建立并適時維護應急相關部門和人員的通訊數據庫并提供備用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