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應急響應
4.1事故分級
按照城市橋梁的損壞程度和事故性質分為一級事故、二級事故、三級事故三個級別。
4.1.1一級事故
(1)全省城市跨江大橋,橋長在2000米以上的大橋,以及列入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城市橋梁,因自然災害、人為事故等導致橋梁安全受到嚴重威脅;
(2)城市橋梁坍塌導致死亡和失蹤人員30人以上的事故;
(3)超出縣級人民政府處置能力的,省建設廳、市規劃建設局認為需要處置的其他城市橋梁重大事故。
4.1.2二級事故。
除一級事故中規定以外的種類城市橋梁發生突然坍塌的事故。
4.1.3三級事故
(1)城市橋梁雖未坍塌,但橋面已出現沉陷、孔洞,主體結構失去承載力,隨時可能出現坍塌事故,必須立即采取封橋斷路措施的事故;
(2)道路立交橋及道路下穿鐵路立交橋,因車輛撞擊上跨橋梁造成橋梁設備嚴重損壞的事故。
4.2預案啟動
一旦確認城市橋梁發生二級以上事故,應協助省建設廳、市規劃建設局啟動《江西省城市橋梁重大事故應急預案》。
一旦確認城市橋梁發生三級以上事故,由縣政府啟動縣 城市橋梁事故應急預案。
4.3 響應程序
4.3.1城市橋梁事故發生后,縣市政工程建設維護管理所應立即報告縣城管局,縣城管局迅速核實情況后,立即上報縣應急委員會。縣應急委員會接到報告后,迅速通知橋梁應急指揮小組和有關成員單位趕赴事故現場。
4.3.2接到事故報告的相關成員單位立即實施現場搶險,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盡力控制事態發展,以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縣城管局迅速組織安排橋梁養護管理單位的搶險隊員進行搶險、搶修和現場處置;同時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協調、安排好交通導流工作;必要時架設臨時便橋,盡快恢復交通;汛期行洪河道上城市橋梁發生事故可能影響行洪時,應及時報告當地防汛指揮部門。
4.3.3指揮小組負責事故現場應急處置的指揮。各成員單位接到指令后迅速趕赴現場,按照事故的性質和現場情況,依據各自職責組織并實施搶險救援工作。
4.4 信息發布
城市橋梁發生較大和一般事故,其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過程中信息發布,由指揮小組實行統一管理,以確保信息正確、及時傳遞,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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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應急結束
5.1結束程序
由城市橋梁事故應急指揮領導小組決定應急結束,并通知相關單位和公眾。特殊情況下報縣政府或縣政府授權的部門決定應急結束。
5.2事故調查
5.2.1應急指揮領導小組在應急結束后,應責成有關職能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有關部門在事故調查過程中要認真分析事故原因,從規劃、設計、施工、養護維修、管理各個方面提出改進建議。
5.2.2重大質量安全事故調查應嚴格遵守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暫行規定》的各項規定。
5.3總結建議
5.3.1城市橋梁事故應急指揮小組負責整理和審查所有的應急記錄和文件等資料,總結和評價導致應急狀態的事故情況和在應急期間采取的主要行動。
5.3.2指揮小組辦公室應及時向縣應急委員會、市規劃建設局做出書面總結報告。總結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1)發生事故的橋梁基本情況;
(2)調查中查明的事實;
(3)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據;
(4)發展過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分析、評價;
(5)采取的主要應急措施及其有效性;
(6)事故結論;
(7)事故責任人及其處理;
(8)各種必要的附件;
(9)調查中尚未解決的問題;
(10)經驗教訓和安全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