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應急響應
?
4.1 分級響應
?發生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時,指揮中心在接報后應立即向總指揮報告,由總指揮確定進入響應行動狀態;指揮中心同時通知有關部門、單位采取相應組織救援行動。
4.2 響應程序
4.2.1機械重大安全事故響應時,指揮部啟動并實施本預案,做好指揮、領導工作。需要上級政府、部門或其他應急力量支援時,向上級政府提出請求。本預案啟動時,區安監局及公安、衛生等有關部門和相關鎮(街道)應按照應急預案要求組織實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諉。相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相關部門、醫療系統,特別是發生事故的企業應當立即采取必要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避免安全生產事故可能造成的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
4.2.2 現場人員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阻止事故擴大,并報報告當地政府或指揮中心。
4.2.3?嚴格保護事故現場。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等原因,確需移動現場物件的,應盡可能地作出標志,并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
4.3通訊
指揮中心(嶧城經貿局)聯系電話:,緊急報警電話:110或119。?
4.4 緊急處置
現場處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區域內的應急處置力量。重大安全事故災難發生后,根據事態發展變化情況,出現急劇惡化的特殊險情時,指揮部應在充分考慮專家和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依法及時采取緊急處置措施。
4.5 醫療衛生救助
區衛生局負責組織開展緊急醫療救護和現場衛生處置工作。相關醫療救護機構提供緊急救治裝備、特種藥品并派出有關專家和醫防人員進行支援,需要進行防疫的,應按照專業規程進行現場防疫工作。
4.6 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救援人員應根據需要攜帶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救援人員進入和離開事故現場的相關規定。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根據需要具體協調、調集相應的安全防護裝備。
4.7 群眾的安全防護
機械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應當由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組織群眾的撤離和安全防護工作,主要內容包括:
(1)企業應當與當地政府、村居建立應急互動機制,確定保護群眾安全需要采取的防護措施;
(2)決定應急狀態下群眾疏散、轉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圍、路線、程序;
(3)區公安分局負責組織實施疏散、轉移,并負責治安管理;
(4)區民政局負責應急避難場所。
4.8 社會力量的動員與參與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組織調動本行政區域的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超出本行政區域處置能力時,區政府向市政府或由市政府向上級申請社會力量支援。
4.9 事故檢測與評估
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現場進行檢測、鑒定與評估,綜合分析和評價檢測數據,查找事故原因,評估事故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后果,為制訂現場搶救方案和事故調查提供參考和依據。
4.10 信息發布
事故綜合組對紡織重大安全事故災難和應急響應的信息實行統一、快速、有序、規范管理,并以指揮部或區安委會辦公室名義實施信息發布。
信息發布要遵循及時、主動、客觀、準確、規范原則進行,并嚴格審查、發布程序。
4.11 應急結束
當遇險(含失蹤)人員全部發現,事故現場得以控制,環境符合有關標準,導致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排除后,經指揮部確認和批準,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應急結束由區政府或者有關規定要求的上級人民政府宣布。
?
5 后期處置
?
5.1 善后處置
由事故救助協調組負責組織事故災難的善后處置工作,包括人員治療、安置、補償和工傷鑒別,征用物資和勞務補償等事項,盡快清除事故影響,妥善安置和慰問受害及受影響人員,保證社會穩定,盡快恢復正常秩序。
5.2 社會救助
由區民政局動員社會力量,積極組織協調社會捐贈,并負責捐贈資金、物資的管理和監督使用。
5.3 保險
5.3.1 參加現場救助的政府公務人員由其所在單位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5.3.2 參加救助的專業救助人員由其所在單位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5.3.3 保險機構應及時開展應急人員保險受理和受災人員保險理賠工作。
5.4 事故調查報告、經驗教訓總結及改進建議
事故調查組應全程開展勘察、取證和分析等工作,并應在應急狀態解除后整理和審查所有的應急記錄和文件等資料,總結和評價導致應急狀態的事故災難原因和在應急期間所采取的主要行動,及時作出書面報告。
總結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發生事故災難的基本情況,事故災難原因、發展過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分析、評價,采取的主要應急響應措施及其有效性,主要經驗教訓和事故責任人的責任及其處理結果等。
?
6 保障措施
?
6.1 基本信息與通信保障
機械事故應急救援指揮中心負責建立信息系統維護以及信息采集等制度。明確參與部門的通訊方式,分級聯系方式,并提供備用方案和通訊錄。
應急狀態時,事故綜合組明確應急期間領導機關、指揮部及其他重要場所的通信保障方式。
6.2 應急支援與保障
6.2.1 救援裝備保障
機械生產制造單位應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明確類型、數量、性能和存放、管理;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配備的裝備,必須按規定配備。機械事故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和區經貿局信息裝備部門應當加強檢查指導工作。
6.2.2 應急隊伍保障
(1)區公安局治安大隊和消防大隊應組織事故應急響應的人力資源及通信方式和分布信息,并做好應急狀態下的動員工作。
(2)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列出紡織事故應急響應的人力資源,包括機關團體、民兵、企事業單位等,以及應急能力保持方案。
6.2.3 交通運輸保障
發生機械重大安全事故后,由指揮部根據需要及時協調有關部門提供交通運輸保障。區公安交警部門對事故現場進行道路交通管制,并根據需要開設應急救援特別通道,確保救援物資、器材和人員運送及時到位,滿足應急處置工作需要。
6.2.4 醫療衛生保障
區衛生局負責制定受傷人員治療與救護應急預案。確定受傷人員專業治療與救護醫院,培訓相應醫護人員;指定相關醫院儲備相應的醫療器械和急救藥品;負責事故現場調配醫務人員、醫療器械、急救藥品,組織現場救護及傷員轉移,負責統計傷亡人員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