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應急救援領導小組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研究制定本轄區重、特大農機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負責監督檢查農機事故處理人員應急救援準備工作情況;
(三)負責事故接報、受理;
(四)事故接報、受理后,立即按程序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報告,并及時傳達落實有關指示;
(五)保持與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的聯系,隨時掌握事故應急救援進展情況,保障整個應急處理工作有序進行;
(六)如實及時準確上報事故及應急救援等信息;
(七)組織召開事故現場會議,落實應急救援方案;
(八)負責落實農機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十條? 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可根據需要,在事故現場附近設立現場救援指揮部,并設立明顯標志。
第十一條? 現場救援指揮部的主要職責
(一)指揮協調農機事故現場應急救援工作;
(二)核實現場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及時向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匯報事故應急救援情況;
(三)協調有關部門預防群眾鬧事等其它突發事件發生;
(四)及時落實有關部門及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的指示;
(五)負責安排上級領導視察事故現場的有關事宜;
(六)組織事故現場群眾、事故受害者及其家屬的安撫工作;
(七)配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監察等部門對事故現場的調查處理工作;
(八)指揮事故現場應急處理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條?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設立指揮長。實行指揮長負責制。指揮長由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組長擔任或由領導小組組長指定。
第十三條? 現場指揮長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召集有關部門、機構負責人、專家顧問、專業技術人員研究現場搶險救援方案,制定具體的應急救援措施,決定救援人員的分配、出動、支援和輪換,明確人員職責分工,并監督落實;
(二)根據情況需要,設立現場處理分隊,并監督各分隊執行方案情況;
(三)指揮劃定事故現場范圍,必要時通報有關部門實行現場戒嚴或交通封鎖;
(四)負責與有關部門及負責人聯絡。
第三章?? 事故報告與受理
第十四條? 農機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人員有責任和義務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農機監理機構或其他安全管理部門報案。
第十五條? 應急救援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實行24小時值班,專人負責接聽、受理農機事故報案,并實行領導輪流帶班。
第十六條? 接到事故報案后,受理事故報案的第一人負責迅速向值班領導、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匯報。
第十七條? 應急救援領導小組辦公室應迅速派3名以上農機事故專業技術人員趕赴事故現場,參與事故搶險救援、核實情況。同時通報公安、交通、衛生等部門進行搶險救援。
經現場確認屬于重特大農機事故的,現場專業技術人員應確定1人負責,立即報告農機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并保持與領導小組的聯絡,直至領導小組成員到達現場。
第十八條? 應急救援領導小組主要成員接報后,應在最短時間內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搶險救援工作。
第十九條? 現場其他應急救援專業技術人員應迅速投入事故現場的先期救援、保護、證據收集、恢復生產等工作,對事故進行有效的控制,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第二十條? 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立即啟動專業應急救援預案,并在第一時間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省、市農機安全監理機構。
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成員應當立即進入應急處理程序,按照職責分工協調做好應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一條? 根據重特大農機事故的性質,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應迅速成立現場救援指揮部,并指定現場指揮長,統一指揮現場專業應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二條?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恢復生產及疏導交通等,需要移動現場物件的,應當準確作出標記,采取拍照、攝像、繪圖等方法詳細、準確記錄事故現場原貌,妥善保存現場的重要證據。
第四章?? 事故搶險與救援
第二十三條? 重特大農機事故發生后,在當地政府的領導和指揮下組織搶險救援工作。
第二十四條? 為確保重特大農機事故搶險救援工作順利開展,可在事故發生初期依法通知公安、交通、衛生等部門協助。
(一)公安部門加強事故現場的安全保衛、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導,預防和制止各種破壞活動,對肇事者等有關人員采取監控措施,防止逃逸。
(二)交通部門提供應急救援交通運輸保障。
(三)衛生部門應組織急救隊伍,提供救護所需藥品、設備,開展緊急醫療救護、傷員救治和現場衛生處置工作。
第二十五條? 確因應急救援需要,可依法召集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調用物品、設備和占用場地,但不得借機侵占公私財物。
第二十六條? 參與事故應急救援的人員,在搶險救援和事故調查處理期間,不得擅離職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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