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后,組織處置工作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并由公安機關針對事件的性質和特點,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處置措施:
(1)強制隔離使用器械相互對抗或者以暴力行為參與沖突的當事人,妥善解決現場糾紛和爭端,控制事態發展;
(2)對特定區域內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設備、設施以及燃料、燃氣、電力、水的供應進行控制;
(3)封鎖有關場所、道路,查驗現場人員的身份證件,限制有關公共場所內的活動;
(4)加強對易受沖擊的核心機關和單位的警衛,在國家機關、軍事機關、國家通訊社、廣播電臺、電視臺、外國駐華使領館等單位附近設置臨時警戒線;
(5)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事件發生時,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依法出動警力,根據現場情況依法采取相應的強制性措施,盡快使社會秩序恢復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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