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繼續進行作業。( X )(第47條)
(對象從業人員、工作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2、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V )(48條)
(對象是從業人員、工會組織、單位領導)
3、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 V )(第49條)
(對象是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
4、從業人員必須掌握本職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V )(第50條)
(對象是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單位領導)
5、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時,應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或本單位負責人報告。( V )(第51條)
(對象是從業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單位領導)
6、經營企業工會組織有權對本單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三同時”進行監督或提出意見。( V )(第52條)
(對象是工會組織)
7、企業工會組織對本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發現重大事故隱患的,有權提出解決建議。( V )(第52條)
(對象是工會組織)
8、生產經營單位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之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V )(第57條)
(對象是單位領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
9、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可以不出示有效執法證件。( X )(58條)
(對象是安全監督檢查人員)
10、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發生的事故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可以不報。( X )(第64條)
(對象是生產及管理人員、單位)
11、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V )(第70條)
(對象是單位領導、安全管理人員、生產及管理人員)
12、事故單位應當迅速將事故有關的證據銷毀,并清理好現場。( X )(第70條)
(對象是事故單位領導、安全監督檢查人員)
13、事故處理應當遵照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正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V )(73條)
(對象是安全監督檢查人員、從業人員)
14、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沒有按著本規定投入保證安全生產所需資金而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并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 X )(第80條)
(對象是單位主要負責人)
15、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應責令限期改正。( V )(第81條)
(對象是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監督管理人員)
16、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發生受刑事責任處罰或撤職處分的,自刑法執行完畢或受處分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的主要領導。( X )(第81條)
(對象是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監督人員)
17、對于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由國家勞動管理機構進行批評教育,并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 X )(第90條)
(對象是單位領導從業人員、安全監督管理人員)
18、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的,應立即調離原崗位重新安排工作。( X )(91條)
(對象是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監督管理人員)
19、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他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拒不承擔責任的,可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V )(第95條)
(對象是生產經營單位領導、安全監督檢查人員)
20、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時擅離職守的,應給予降職、撤職處分,對逃匿的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V )(第91條)
(對象是單位主要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