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名詞結解釋
1、 鍋爐(《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是指利用各種燃料、電或者其他能源,將所盛裝的液體加熱到一定的參數,并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范圍規定為容積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壓蒸汽鍋爐;出口水壓大于或者等于0.1 MPa(表壓),且額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壓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
鍋爐的含義中包括其附屬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和與安全保護裝置相關的設施。
2、 壓力管道(《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是指利用一定的壓力,用于輸送氣體或者液體的管狀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的氣體、液化氣體、蒸汽介質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介質,且公稱直徑大于25mm的管道。
壓力管道的含義中包括其附屬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和與安全保護裝置相關的設施。
3 、 特別重大事故(《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是指造成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受傷(包括急性中毒,下同)100人(含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上的設備事故。
索引:《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第四條
4、 特大事故(《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是指造成死亡10~29人,或者受傷50~99人,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設備事故。
索引:《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第四條
5、 重大事故(《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是指造成死亡3~9人,或者受傷20~49人,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設備事故。
索引:《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第四條
6、 嚴重事故(《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是指造成死亡1~2人,或者受傷19人(含19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以及無人員傷亡的設備爆炸事故。
索引:《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第四條
7、 一般事故(《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是指無人員傷亡,設備損壞不能正常運行,且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下的設備事故。
索引:《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第四條
1.2 是非題
8、 軍事裝備、核設施、航空航天器、鐵路機車、海上設施和船舶以及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不適用《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 )
答案:√ 索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三條
9、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接受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 ( )
答案:√ 索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五條
10、 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使用單位應當核對其是否附有《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出廠文件。 ( )
答案:√ 索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二十四條
11、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所從事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工作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 )
答案:√ 索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四十四條
1.3 選擇題
12、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已經2003年2月19日國務院第68次常務會議通過,于2003年3月11日公布,自 起施行。
a. 2003年5月1日 b. 2003年6月1日 c. 公布之日 d. 通過之日
答案:b 索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373號
13、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是一部 。
a. 安全技術法規 b. 行政規章 c. 法律 d. 行政法規
答案:d 索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373號
14、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所稱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 。
a. 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
b. 鍋爐、壓力容器(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廠內機動車輛、客運索道和游樂設施。
答案:a 索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二條
15、 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判斷下列敘述哪些是正確的?
a. 特種設備的目錄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
b. 特種設備的目錄由國務院制訂。
答案:a 索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二條
16、 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判斷下列敘述哪些是正確的?
a.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所指的鍋爐、壓力容器的生產包括其設計、制造、安裝、改造和維修。
b. 鍋爐、壓力容器的生產、使用、檢驗檢測及其監督檢查應當遵守《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答案:a b 索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三條
17、 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判斷下列敘述哪些是正確的?
a. 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工作。
b. 縣以上地方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實施安全監察。
答案:a b 索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四條
18、 下列敘述哪些符合《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
a.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
b.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特種設備的安全全面負責。
c.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應當接受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
答案:a b c 索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五條
19、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進行檢驗檢測工作,對其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承擔 。
a. 經濟責任 b. 工作質量責任 c. 法律責任
答案:c 索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六條
20、 下列敘述哪些符合《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
a.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支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監察職責,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及時予以協調、解決。
b. 國家鼓勵推行科學的管理方法,采用先進技術,提高特種設備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強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防范事故的能力。
c. 只有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才受理有關違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行為的舉報。
d.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和檢驗檢測違法行為的舉報,并及時予以處理。
答案:a b d 索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七/八/九條
21、 下列敘述哪些是《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
a.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以及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訂并公布的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生產活動。
b.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和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訂并公布的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以及相應的產品標準,進行生產活動。
答案:a 索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十條
22、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對其生產的特種設備的 負責。
a. 安全性能 b. 產品質量
答案:a 索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十條
23、 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說明下列哪些設計單位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壓力容器的設計活動。
a. 鍋爐的設計單位 b. 壓力容器的設計單位
答案:b 索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十一條
24、 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說明下列哪些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鑒定,方可用于制造。
a. 鍋爐 b. 壓力容器 c. 壓力容器中的氣瓶 d. 氧艙
答案:a c d 索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十二條
25、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鍋爐、壓力容器中的氣瓶、氧艙和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設計文件,應當經 鑒定,方可用于制造。
a. 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b. 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
答案:b 索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十二條
26、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鍋爐、壓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制造、安裝、改造單位,以及壓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單位,應當經 許可,方可從事相應的活動。
a. 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b.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c. 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答案:a 索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十四條
27、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 鍋爐、壓力容器的維修單位,應當有與鍋爐、壓力容器維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以及必要的檢測手段,并經 許可,方可從事相應的維修活動。
a. 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b.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c. 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答案:b 索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十六條
28、 鍋爐、壓力容器的 ,必須由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取得許可的單位進行。
a. 安裝、改造、維修
b. 設計、安裝、改造、維修
c. 設計、安裝、改造、維修、檢驗檢測
d. 設計、安裝、改造、維修、檢驗檢測、安全監督管理
答案:a 索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十七條
29、 下列敘述哪些符合《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
a. 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擬進行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情況口頭告知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告知后即可施工。
b. 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擬進行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情況口頭告知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經同意后方可施工。
c. 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擬進行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情況書面告知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告知后即可施工。
d. 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擬進行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情況書面告知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經批準后方可施工。
答案:c 索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十七條
30、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鍋爐、壓力容器的安裝、改造、維修竣工后,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應當在驗收后 內將有關技術資料移交使用單位。使用單位應當將其存入該特種設備的安全技術檔案。
a. 10日 b. 15日 c. 30日 d. 60日
答案:c 索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二十條
31、 下列敘述哪些是《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
a.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
b.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使用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特種設備。
c.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特種設備。
答案:a b 索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二十三/二十四條
32、 下列敘述哪些是《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
a.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必須在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向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
b. 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30日后,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向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
c. 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向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
答案:c 索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二十五條
33、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特種設備的登記標志 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a. 必須置于 b. 必須附著于 c. 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
答案:c 索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二十五條
34、 下列敘述哪些符合《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
a.《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要求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
b.《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要求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但沒有要求作出記錄。
c.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要求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必要時還應作出記錄。
答案:a 索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二十七條
35、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所稱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是指 。
a. 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作業人員
b. 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
答案:b 索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三十九條
36、 下列敘述哪些符合《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
a.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設立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其業務范圍包括特種設備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和型式試驗。
b. 如果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設立了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該單位所有的特種設備均應由其檢驗。
c.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設立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負責本單位一定范圍內的特種設備定期檢驗、型式試驗工作。
d.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設立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 負責本單位一定范圍內的特種設備定期檢驗、型式試驗工作。
答案:c 索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四十二條
37、 下列敘述哪些符合《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
a. 特種設備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和型式試驗應當由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經核準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
b. 特種設備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和型式試驗應當由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取得許可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
答案:a 索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四十四條
38、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發現 ,應當及時告知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并立即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a. 嚴重事故隱患 b. 事故隱患
答案:a 索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四十九條
39、 下列敘述哪些不符合《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
a.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安全監察。
b. 對學校、幼兒園以及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的特種設備,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實施重點安全監察。
c.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實施對壓力管道設計、安裝、使用的安全監督管理。
答案:c 索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五十一/八十九條
40、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實施許可、核準、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嚴格依照本條例規定條件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對有關事項進行審查;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 。
未依法取得許可、核準、登記的單位擅自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或者檢驗檢測活動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
已經取得許可、核準、登記的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其不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 。
a. 不得許可、核準、登記
b. 應當予以取締或者依法予以處理
c. 應當依法撤銷原許可、核準、登記
答案:a b c 索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五十三條
41、 下列敘述哪些不符合《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
a.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辦理本條例規定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時,其受理、審查、許可、核準的程序必須公開,并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許可、核準或者不予許可、核準的決定;不予許可、核準的,應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b.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辦理本條例規定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時,應當建立受理、審查、許可、核準的程序,并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許可、核準或者不予許可、核準的決定;不予許可、核準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c.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辦理本條例規定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時,其受理、審查、許可、核準的程序必須公開,并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許可、核準或者不予許可、核準的決定;不予許可、核準的,應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答案:b c 索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五十四條
42、 下列敘述哪些符合《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
a. 特種設備發生事故,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b. 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進行事故調查,追究責任。
c. 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事故調查,追究責任。
答案:a c 索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六十二/六十三條
43、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壓力容器設計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
a.予以取締,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b.責令改正,沒收非法制造的產品,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答案:a 索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六十四條
44、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鍋爐、氣瓶、氧艙和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設計文件,未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鑒定,擅自用于制造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
a.予以取締,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b.責令改正,沒收非法制造的產品,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答案:b 索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六十五條
45、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應當進行型式試驗的特種設備產品、部件或者試制特種設備新產品、新部件,未進行整機或者部件型式試驗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
a.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b.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處違法生產、銷售貨值金額30%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答案:a 索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六十六條
46、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特種設備出廠時,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附有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
a.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b.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處違法生產、銷售貨值金額30%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答案:b 索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六十八條
47、 下列敘述哪些符合《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
a. 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未將擬進行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情況書面告知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即行施工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b. 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在驗收后30日內未將有關技術資料移交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使用單位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答案:a b 索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七十條
48、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下列哪些情形,應當按《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
a. 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未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擅自將其投入使用的。
b. 未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的。
c. 未制定特種設備的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的。
d. 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使用年限,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未予以報廢,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的。
答案:a b c 索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七十五條
49、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下列哪些情形,應按《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
a. 未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有關規定,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的,或者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的。
b. 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的。
c. 使用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的。
d. 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投入使用的。
答案:a b c d 索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七十五條
50、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使用年限,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未予以報廢,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
a.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b.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答案:b 索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七十五條
51、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
(1)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的;
(2)從事特種設備作業的人員,未取得相應特種作業人員證書,上崗作業的;
(3)未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和培訓的。
a.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b.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
答案:a 索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七十七條
52、 下列敘述哪些符合《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
a.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特種設備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b.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違反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的,由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答案:a b 索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七十八/七十九條
53、 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確定下列違法行為的處理方法。
(1)未經核準,擅自從事本條例所規定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等檢驗檢測活動。
(2)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檢驗檢測工作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3)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聘用未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考核合格并取得檢驗檢測人員證書的人員,從事相關檢驗檢測工作的。
a. 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b. 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檢測資格:
答案:(1)a (2)b (3)b 索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八十/八十一條
54、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的下列行為,哪些屬于應當按《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
a. 不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條件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實施許可、核準、登記。
b. 經常只派一個人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安全監察,派出的人員經常不出示有效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證件。
c. 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安全監察,但未按次對安全監察的內容、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作出記錄。
d.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監察,發現重大違法行為或者嚴重事故隱患時,雖然采取了必要措施,但未及時向上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答案:a d 索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八十六條
55、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的下列行為,哪些屬于應當按《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
a. 發現未經許可、核準、登記擅自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或者檢驗檢測活動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
b. 發現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條件而不撤銷其原許可,或者發現特種設備生產、使用違法行為不予查處。
c. 發現有違反本條例和安全技術規范的行為或者在用的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不立即處理。
答案:a b c 索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八十六條
56、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的下列行為,哪些屬于應當按《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
a. 發現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條件而不撤銷其原核準,或者對其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嚴重失實的行為不予查處。
b. 對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在其他地方取得許可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重復進行許可,或者對依照本條例規定在其他地方檢驗檢測合格的特種設備,重復進行檢驗檢測。
答案:a b 索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八十六條
57、 下列敘述哪些符合《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
a.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實施檢驗檢測,收取費用,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b.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施行一定時間后,1982年2月6日國務院發布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廢止。
答案:a 索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九十/九十一條
1.4 問答題
58、 國務院制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目的是什么?
答:為了加強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國務院制定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索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一條
59、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對特種設備的制造、安裝、改造單位應當具備的條件是如何規定的?
答:特種設備的制造、安裝、改造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與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
(2)有與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測手段;
(3)有健全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索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十四條
60、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對特種設備出廠時應附的文件是如何規定的?
答:特種設備出廠時,應當附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
索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十五條
61、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對鍋爐、壓力容器的哪些過程提出了進行監督檢驗的要求?由誰進行監督檢驗?按什么要求進行監督檢驗?
答:鍋爐、壓力容器的制造過程和鍋爐、壓力容器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必須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不得出廠或者交付使用。
索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二十一條
62、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對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內容是如何要求的?
答: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
(2)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3)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4)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5)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索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二十六條
63、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對在用特種設備的日常維護保養和自行檢查提出了什么要求?
答: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并定期自行檢查;
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并作出記錄;自行檢查和日常維護保養時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處理。
索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二十七條
64、 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回答下列問題。
(1)誰規定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要求?
(2)在什么時間,由誰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3)檢驗檢測機構接到定期檢驗要求后,應當如何進行檢驗?
(4)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能否繼續使用?
答:(1)特種設備的安全技術規范規定定期檢驗要求。
(2)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在特種設備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3)檢驗檢測機構接到定期檢驗要求后,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時進行檢驗。
(4)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索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二十八條
65、 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回答下列問題。
(1)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使用單位應當如何辦?
(2)應由誰制定特種設備的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方案?
(3)使用單位予以報廢的特種設備應如何注銷?
答:(1)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使用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2)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制定特種設備的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
(3)特種設備被予以報廢的,使用單位應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
索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條
66、 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什么情況的特種設備應當報廢?
答: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及時予以報廢。
索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三十條
67、 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回答下列問題。
(1)《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對鍋爐、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的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安全管理人員的配備提出了什么要求?
(2)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人員有哪些責任和權力?
答:(1)鍋爐、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情況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
(2)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對特種設備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的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特種設備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
索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條
68、 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回答下列問題。
(1)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具有什么資格,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2)誰負責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和培訓?該教育和培訓應達到什么效果?
(3)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有何責任和義務?
答:(1)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統稱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2)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作業知識。
(3)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中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 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索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條
69、 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回答下列問題。
(1)《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所規定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為哪幾種?
(2)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經誰核準?
答:(1)分為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
(2)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
索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四十二條
70、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條件有何規定?
答: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與所從事的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檢驗檢測人員;
(2)有與所從事的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檢驗檢測儀器和設備;
(3)有健全的檢驗檢測管理制度、檢驗檢測責任制度。
索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四十三條
71、 從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和型式試驗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應當滿足哪些要求方可從事檢驗檢測工作? 如不滿足這些要求而從事了檢驗檢測工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如何對其處理?
答: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考核合格,取得檢驗檢測人員證書;
必須在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執業,但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中執業。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聘用未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考核合格并取得檢驗檢測人員證書的人員,從事相關檢驗檢測工作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檢測資格:
檢驗檢測人員,從事檢驗檢測工作,不在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執業或者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中執業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6個月以上2年以下的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索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四十五/八十一/八十五條
72、 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回答下列問題。
(1)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進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應當遵循的原則是什么?應當為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提供什么樣的檢驗檢測服務?
(2)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對涉及的被檢驗檢測單位的商業秘密,負有什么義務?
(3)如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利用檢驗檢測工作故意刁難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有什么權力?
(4)如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利用檢驗檢測工作故意刁難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如何對其處理?
答:(1)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進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應當遵循誠信原則和方便企業的原則,為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檢驗檢測服務。
(2)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對涉及的被檢驗檢測單位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3)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利用檢驗檢測工作故意刁難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有權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4)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利用檢驗檢測工作故意刁難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銷其檢驗檢測資格。
索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四十六/五十條
73、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出具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的行為準則要求是什么?誰對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簽字、簽署?誰對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負責?
答: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經檢驗檢測人員簽字后,由檢驗檢測機構負責人簽署。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對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負責。
索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四十七條
74、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關于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的監督抽查做出了哪些規定?
答: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進行監督抽查。縣以上地方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也可以組織監督抽查,但是要防止重復抽查。監督抽查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索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四十七條
75、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禁止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從事哪些與特種設備有關的活動?如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或和檢驗檢測人員違法從事了這些活動,如何處理?
答: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不得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銷售,不得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或者檢驗檢測人員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銷售,或者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撤銷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的資格,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索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四十八/八十三條
76、 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舉報或者取得的涉嫌違法證據,對涉嫌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哪些職權?
答: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1)向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與涉嫌從事違反本條例的生產、使用、檢驗檢測有關的情況;
(2)查閱、復制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有關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3)對有證據表明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嚴重事故隱患的特種設備或者其主要部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索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五十二條
77、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的條件,資格和行為準則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應當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范,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取得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證書。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
索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五十六條
78、 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監察時,所發現的違法行為或者嚴重事故隱患的處理需要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支持、配合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如何辦?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如何辦?
答: 對違法行為或者嚴重事故隱患的處理需要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支持、配合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關部門。當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及時予以處理。
索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六十條
79、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中規定: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特種設備安全狀況。公布特種設備安全狀況,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答:公布特種設備安全狀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在用的特種設備數量;
(2)特種設備事故的情況、特點、原因分析、防范對策;
(3)其他需要公布的情況。
索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六十一條
80、 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說明對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制造、安裝、改造以及壓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動的情況如何處理?
答: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非法制造的產品,已經實施安裝、改造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責令限期由取得許可的單位重新安裝、改造,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索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六十七條
81、 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說明對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維修或者日常維護保養的情況,如何處理?
答: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索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六十九條
82、 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對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元件、起重機械、大型游樂設施的制造過程和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未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出廠或者交付使用的情況應當如何處理?
答: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已經實施安裝、改造或者重大維修的,責令限期進行監督檢驗,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撤銷制造、安裝、改造或者維修單位已經取得的許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索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七十一條
83、 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嚴重失實的違法行為應當如何處理?
答: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嚴重失實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檢驗檢測機構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檢測資格;對檢驗檢測人員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檢測資格,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中介組織人員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嚴重失實,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索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八十二條
84、 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對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單位或者檢驗檢測機構,拒不接受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的安全監察的違法行為應當如何處理?
答: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妨害公務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