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具備什么條件?
答: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包括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69. 特種作業人員應遵守哪些安全生產規定?
答:(1)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和本單位的規章制度,遵守作業操作規程;(2)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作業工具和設備,并做好維護;(3)作業工具、設備發生故障,影響安全作業或發生險情時,應采取有效措施,并報告有關部門和人員;(4)拒絕違章作業,制止他人違章作業。
70. 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考核有什么規定?
答:(1)特種作業人員必須進行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兩部分內容的安全技術考核,合格后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方可上崗操作;(2)《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全國通用。離開特種崗位6個月以上的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操作;(3)《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每2年進行一次復審,未按期復審或復審不合格者,操作證自行失效。
71. 危險化學品包括哪幾類?
答: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和腐蝕品等。
72. 危險化學品單位從業人員上崗條件是如何規定的?
答: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73.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儲存有哪些規定?
答: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和嚴格控制,并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實行審批制度;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工藝、設備或者儲存方式、設施;(2)工廠、倉庫的周邊防護距離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3)有符合生產或者儲存需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5)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74. 儲存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有哪些規定?
答:必須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儲存單位應當將儲存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75.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實行什么制度?
答:實行資質認定制度;未經資質認定,不得運輸危險化學品。
76.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時如何救援?
答:(1)立即組織營救受害人員,組織撤離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護危害區域內的其他人員;(2)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對危險化學品造成的危害進行檢驗、監測,測定事故的危害區域、危險化學品性質及危害程度;(3)針對事故對人體、動植物、土壤、水源、空氣造成的現實危害和可能產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閉、隔離、洗消等措施;(4)對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的危害進行監測、處置,直至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77. 什么是工傷?
答:工傷是指職工在工作過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
78. 什么是工傷保險?
答: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而造成死亡、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勞動者及其遺屬能夠從國家、社會得到必要的物質補償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這種補償既包括受到傷害的職工醫療、康復的費用,也包括生活保障所需的物質幫助。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建立獨立于企事業單位之外的社會保障體系的基本制度之一。
79. 工傷保險的覆蓋范圍有哪些?
答:工傷保險的適用范圍包括中國境內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及這些用人單位的全部職工或者雇工。各類企業包括國有企業、私營企業、鄉鎮企業、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等。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是指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雇傭勞動者為其從事個體生產經營的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和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
80. 職工在哪些情況下屬于工傷?
答:(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81. 職工在哪些情況下視同工傷?
答:(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82. 用人單位如何體現職業病危害告知義務?
答:(1)通過崗前職業衛生知識培訓,告知勞動者本單位主要存在哪些職業病危害因素,應如何預防;(2)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告知勞動者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3)設置公告欄,將本單位職業病衛生管理制度和工作場所職業病有害因素檢測結果等向勞動者公布;(4)使用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應在設備醒目的位置上設置警示標識,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應設置報警裝置。
83. 用人單位一旦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該怎么辦?
答:用人單位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用人單位首先應當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及時報告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對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應當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并承擔職業病事故處理所需一切費用;對職業病危害事故原因進行總結分析,及時采取相應措施,防止職業病危害事故的再次發生。
84. 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有關規定有哪些?
答:(1)企業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體檢的結果,應如實告知勞動者本人;(2)勞動者沒有進行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用人單位由于不了解該勞動者的身體狀況,因而不得安排其從事接觸有職業危害的作業;(3)離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盡量能提早安排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進行。如果從事職業病有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在離崗前沒有安排職業健康檢查,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4)職業健康檢查所需的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得由勞動者個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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