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各項安全生產工作到位,防范措施落實,特制定本制度:
(1)鄉政府和鄉安全生產工作領導小組根據本轄區安全生產狀況按季度對事故發生的村或企業事業單位、生產經營單位及業主實行安全生產警示告誡。
(2)凡發生一般傷亡、中毒、消防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一律進行書面告誡。
(3)對村委會、企事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不按規定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不按要求及規定標準落實整改措施的,一律進行書面告誡。
(4)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而又不按規定整改的,一律進行安全生產告誡。
(5)凡被警示和書面告誡的村和企事業單位,其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應及時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會,認真總結經驗教訓,分析原因,研究制定有針對性的整改措施,切實防止或減少事故的發生。
(6)凡被警示和書面告誡的村和企事業單位要在收到告誡通知書后l0日內,書面向鄉政府報告警示、告誡整改計劃和整改落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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