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17日8時43分許,湘潭市岳塘區寶塔中路與湘潭大道交叉路口位置發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導致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23萬元。
事故發生后,肇事車輛司機溫某偉主動報案,岳塘交警大隊、寶塔街道、120醫護人員迅速到達現場開展應急救援和事故處置工作。岳塘交警大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規定對事故進行認定,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潭公(交)〔2020〕第0146號),認定此次事故為一般交通事故,溫某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易某秋負事故的次要責任。2020年6月29日,湘潭市公安局對溫某偉交通肇事案立案偵查(潭公(交)立字〔2020〕0267號)。2020年8月10日,湘潭市公安局以溫某偉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岳塘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20年12月8日,岳塘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溫某偉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根據《湖南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對2020年岳塘區“4·17”道路交通事故組織開展調查處理的建議函》相關要求,2022年11月8日,經岳塘區人民政府批準,成立了由區交通運輸局與區應急管理局聯合牽頭,區紀委監委、區政府辦、區司法局、岳塘交警大隊、區住建局、區總工會、岳塘公安分局、寶塔街道為成員的“4·17”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
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和“四不放過”原則,通過現場勘察、技術鑒定、調查取證、調閱資料、詢問相關當事人,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現將事故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事故車輛及相關人員情況
1.湘C18863牌重型特殊結構貨車
湘C18863牌重型特殊結構貨車,所有人:王某章,使用性質:貨運,注冊日期:2018年08月02日,發證日期:2018年08月02日,強制報廢期止:2033年08月02日,發證機構:湖南省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2.重型特殊結構貨車駕駛員
溫某偉,男,土家族,1973年11月出生,湖南省張家界市慈利縣人,系當事車輛湘C18863牌重型特殊結構貨車駕駛員,準駕車型:A2,有效期限:2014年8月11日至2024年8月11日,發證機構:湖南省張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3.行人(死者)
易某秋,女,漢族,1940年8月出生,戶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區韶山西路,事發時步行。
(二)肇事車輛所屬單位情況
經營者:王某章,類型:個體工商戶,組成形式:個人經營,注冊日期:2018年07月30日,經營范圍:道路普通貨物運輸服務;貨物專用運輸(罐式容器)(不含危險化學品運輸)。(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三)相關合同關系
湘C18863牌重型特殊結構貨車所有人王某章與湘潭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簽訂了《某某混凝土物流運輸合同》,合同有效期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1日,合同約定:王某章提供湘C18863牌重型特殊結構貨車,擁有該車的所有權、經營權和管理權,對其車輛所發生的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
二、事故發生經過、應急救援及善后處理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20年4月17日8時43分許,溫某偉駕駛湘C18863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沿湘潭市岳塘區寶塔中路由北往南行駛至寶塔中路湘潭大道交叉路口時,遇易某秋沿湘C18863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行駛方向由右往左步行橫過道路時相撞,造成易某秋受傷。2020年4月17日11時0分許,易某秋經湘潭市第三人民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二)事故應急救援情況
事故發生后,交警接警后立即趕赴現場進行了處置,寶塔街道和120醫護人員也迅速到達現場開展應急救援,易某秋被緊急送往第三人民醫院進行救治。
(三)公安部門現場勘驗、尸檢、技術鑒定情況
事故地點位于湘潭市岳塘區寶塔中路與湘潭大道交叉路口,瀝青路面,路面干燥,道路兩側規劃有非機動車道,肇事車輛后方規劃有行人斑馬線,路口設置有交通信號燈,白天。
2020年4月17日,岳塘交警大隊委托株洲中正司法鑒定所對死者易某秋進行了尸體外表檢驗和死亡原因鑒定。2020年4月27日,株洲中正司法鑒定所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株中正鑒所〔2020〕病鑒字第94號),鑒定結論為死者易某秋是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雙下肢損毀傷導致創傷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2020年4月17日,岳塘交警大隊委托株洲眾一司法鑒定所對湘C18863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進行相關技術鑒定。2020年4月27日,株洲眾一司法鑒定所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株眾一司鑒所〔2020〕機痕鑒字第340號),鑒定意見為:湘C18863重型特殊結構貨車車體痕跡,系湘C18863重型特殊結構貨車車體前部左側與行人身體碰撞所形成;湘C18863重型特殊結構貨車事故前行駛速度無法鑒定;湘C18863重型特殊結構貨車轉向系、制動系和行駛系的安全技術性能均合格。
(四)事故傷亡和善后處理情況
事故傷亡情況:死亡1人。死者易某秋,2020年4月17日11時0分許,易某秋經湘潭市第三人民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發生后,湘潭市岳塘區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事故調解,?2020年6月29日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肇事司機溫某偉與死者易某秋家屬因賠償金額無法達成一致。
三、事故原因及性質
(一)事故發生的原因
經公安交警部門調查認定,本起事故中溫某偉駕駛機動車違反交通信號及遇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時未避讓,其行為違反了《湖南省實施
根據岳塘交警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溫某偉承擔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易某秋承擔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
(二)事故調查經過及性質認定
事故調查組提取并查閱了肇事司機、車輛檔案、合同雙方安全管理資料,詢問了肇事司機、車輛所有人、湘潭某某混凝土有限主要負責人,了解了事故原因、經過及運輸車輛安全管理情況。
根據湘潭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的湘C18863車輛軌跡報表,以及后期事故調查組對肇事司機溫某偉、車輛所有人王某章、湘潭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龍某林等相關人員的詢問筆錄,結合公安交通部門相關詢問筆錄,2020年4月17日早上6時左右,溫某偉駕駛C18863重型特殊結構貨車從湘潭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出發前往岳塘區寶塔北路盤龍布市工地送貨,8時31分卸料完成后開始返回湘潭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回公司休息),行駛至湘潭市岳塘區寶塔中路與湘潭大道交叉路口時發生此次交通事故。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安監部門是否有權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對道路交通安全問題予以行政處罰及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2010〕行他字第12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對道路交通安全有關問題有特別規定的,應當適用特別規定。沒有特別規定的,安監部門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處理。
根據以上規定和現有證據,事故調查組認定,該起事故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四、事故相關處理及防范建議
(一)事故相關處理情況
溫某偉,重型特殊結構貨車駕駛員,駕駛機動車違反交通信號及遇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時未避讓,是造成此次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及《湖南省實施
(二)防范整改措施建議
一是交通運輸企業要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特別是貨運司機的安全意識,從源頭上防范道路交通事故發生。
二是交警部門要加強日常巡邏管控,提高見警率,嚴格查處各類交通違法行為,規范道路交通秩序,進一步優化路段路口通行環境。
三是交通運輸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貨運公司的監管力度,落實監管責任,對全區相關安全生產貨運企業進行一次安全大排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四是屬地街道要充分發揮網格員、勸導員的作用,依托屬地宣傳陣地及網絡媒體,突出對重點區域和人員,廣泛開展道路交通安全“五進”宣傳教育,提高交通運輸從業人員和廣大人民群眾的安全意識。
岳塘區“4·17”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
成華區龍石路“2023.1.10”一般道路…
成華區鷺鳴北湖名邸項目一標段“2023…
成華區隆興路與火神廟南一路交叉路口…
成華區東三環路五段外側輔道與蜀都大…
龍泉驛區山泉鎮茶石路古驛新村5組路…
龍泉驛區車城東七路與草帽街交叉口“…
龍泉驛區汽車城大道與青臺山路交叉口…
成都鈺坤物流有限公司“2021·10·14…
習慣性違章事故案例分析
京珠高速湖南耒宜段“2?18”重大道…
一起車輛交通事故案例
安全意識淡薄 引發安全事故
棗莊市嶧城區“10?13”重大道路交通…
違章所導致的交通事故
叉車傷人事故
某大學學生交通意外事故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