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簡要案情
2009年08月15日00時30分,駕駛人陳某醉酒后(經檢驗血液酒精含量156.7mg/100ml)駕駛粵T/435**號轎車(搭載蔡某、夏某),從中山港往坦洲鎮方向行駛,行駛至三鄉鎮沙坦路新圩4隊對開路段處,車輛超速行駛,致車輛失控碰撞中間花基后,再與中間花基燈柱發生碰撞,事故造成陳某、蔡某當場死亡,夏某受傷及車輛、花基、燈柱損壞。
二、事故原因分析
經過現場勘查和調查取證證實,陳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且超速行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及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陳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蔡某、夏某均不承擔此事故的責任。
三、相關法條摘錄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
四、事故現場照片

肇事現場概貌

粵T/435**號轎車與路燈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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