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5日11時50分許,由寧夏彤宇方達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中移建設有限公司寧夏分公司梧桐樹鄉陶家圈村寬帶加寬工程,在施工作業過程中發生一起觸電事故,導致1名現場作業人員楊偉死亡。
事故發生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我市成立了由安監、紀委監察委、公安、人社、司法、工會等部門組成的事故調查組,并聘請專家,依法開展事故調查工作。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實地勘察、調查取證、查閱相關資料和綜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及原因,認定了事故的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相關責任單位、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建議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現將事故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項目發包單位基本情況:鐵通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寧夏工程分公司,成立于2009年11月26日,位于銀川市金鳳區北京中路信通大廈十八層。營業注冊號:640106100001045,負責人:陳祖國,公司類型:其他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經營范圍:通信工程施工總承包壹級、建筑智能化工程專業承包叁級;通信器材銷售;通信設備維護(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經營期限:2009年11月26日至2053年3月24日。2018年1月改名為中移建設有限公司寧夏分公司,以下均稱為中移建設有限公司寧夏分公司。
(二)項目承包單位基本情況:寧夏彤宇方達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3月2日,位于吳忠市利通區南一環南側匯埠金屬物流園B2號商網外街17號(目前位于吳忠市恒大名都8-304)。公司持有吳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頒發的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91640300MA75YRN93K,負責人:毛凱,公司類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范圍:通信工程;通信設備安裝;通信線路維修;網絡綜合布線;勞務分包(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可開展經營活動),經營期限:長期。
(三)《2017年中國移動寧夏公司銀川市家庭寬帶建設項目(第四批)靈武市梧桐樹村等FTTH新建安裝工程單項工程(訂單)》簽訂情況。
甲方:中移建設有限公司寧夏分公司,甲方代表:陳東山,乙方:寧夏彤宇方達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乙方代表:毛凱。簽訂日期:2018年1月4日,該訂單內容共42條,但訂單中未填寫工程名稱、工程范圍、工程內容。承包范圍:按甲方審定的施工圖設計的工程量及雙方確認追加的工程量。承包方式:包工包輔助材料。開工日期:2018年1月10日,交工日期:2018年4月30日。訂單有附件即《施工安全生產協議書》,甲方:中移建設有限公司寧夏分公司,甲方代表:陳東山,乙方:寧夏彤宇方達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乙方代表:毛凱。簽訂日期:2018年1月4日,地址:甘肅省天水市麥積區為民路14#。該協議共十條,內容有:資質審查及報備、組織架構、安全教育、生產組織、安全防護及文明施工、事故處理等。
(四)關于中移建設有限公司寧夏分公司提供的《施工入圍申請書》相關情況。
申請人:寧夏彤宇方達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主要內容有:申請人營業執照、施工入圍申請表(負責人:毛凱,現場施工負責人:馬少軍,現場安全員:王華)王華持有安全員證,證書編號:信寧建安B(2011)00352,發證日期:2011年5月18日。項目管理機構組成表(毛凱:項目負責人,馬少軍:項目經理,紀學峰施工隊長)毛凱持有安全員證,證書編號:信寧建安B(2017)00184,發證單位:不詳,發證日期:2017年5月7日。黑付海、李學智持有高空作業證,發證日期:2016年2月,有效日期:2019年2月,但在項目管理機構組成表中無黑付海和李學智二人名單。意外傷害保險(保險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名單中有楊偉、周鵬等施工人員)。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救援情況
2018年5月5日上午11時許,寧夏彤宇方達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施工隊長紀學峰帶領勞務人員楊偉、周鵬、楊強、買邵紅四人對梧桐樹鄉陶家圈村架設好的寬帶光纜線路進行安裝過電絕緣保護套工作。到達現場后,紀學峰與楊強、買邵紅負責測量桿距,周鵬與楊偉負責給寬帶光纜線路安裝過電絕緣保護套,11時30分許,周鵬與楊偉將8米高的鋁合金拉梯抬至事故發生地水渠上方與公路之間的平坦田地上,將拉梯由西向東傾斜至70-80度角架設在FTTH寬帶線路上,準備給光纜線路安裝過電絕緣保護套,周鵬在田地負責扶梯,楊偉負責攀登拉梯安裝過電絕緣保護套,楊偉攀登拉梯至5米左右時,喊了一聲我中電了,隨即掉落在架設拉梯的田地上,下方扶梯的周鵬同時被電擊摔出2米左右。這時,一起干活的人員聽到楊偉的喊聲,迅速趕來,紀學峰隨即用腳將拉梯踢開,其他在場人員找旁邊的村民借了一個木板將楊偉扶起抬至路邊,紀學峰隨即撥打120并通知寧夏彤宇方達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毛凱、項目經理馬少軍,20分鐘后120趕到,將楊偉送往靈武市中醫院,經醫院搶救無效楊偉死亡。
事故發生后,毛凱迅速通知中移建設有限公司寧夏分公司銀川項目部陳志勇等人,現場作業人員楊強用楊偉的手機通知楊偉的妻子和母親趕到醫院。5月6日,在靈武市城區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下,寧夏彤宇方達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與死者家屬達成賠償協議,簽訂了《人民調解協議書》(靈城人調字(2018)61號),取得了死者家屬的諒解,善后事宜已妥善處理完畢,社會輿情平穩。事故造成經濟損失100萬元。
三、現場勘查和死者楊偉相關情況
(一)事故現場勘查情況
事故發生地位于梧桐樹鄉陶家圈村五隊鄉間公路南側,公路南側為水渠,水渠上方與公路之間有一平坦田地,田地低洼,與公路相差約70厘米,公路西北方向有一住戶,東北方向為陶家圈現代農業綜合服務社。東南拐角處有雙桿供電線路帶一變壓器,即梧桐樹變521北灘線高桿林支線陶家圈五隊配變。變壓器上方熔斷器斷開,電桿上帶供電線路延伸至路西南側梧桐樹變10kv521北灘線高桿林支線013電桿帶電,即該供電線路為東西走向。距雙桿變壓器約25米處有一電桿,電桿實際高度為8米,埋地1.5米,在電桿的6米處架設該FTTH寬帶光纜線路,該FTTH農村寬帶線路由南向北架設,穿越梧桐樹變10kv521北灘線高桿林支線,寬帶線與供電線之間距離約為50-70厘米,寬帶線距水渠上方田地距離約為6.5米,作業現場無警示標志和操作規程等欄牌,死者楊偉被電擊現場,地面無明顯痕跡。
(二)死者楊偉相關情況
楊偉:男,回族,現年28歲,家住靈武市某鎮某村,身份證號:6403**************,系寧夏彤宇方達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雇傭的勞務施工人員,經常跟隨寧夏彤宇方達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從事通訊網絡建設作業,系熟練勞務工。
四、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質認定
(一)直接原因
根據現場作業人員紀學峰、周鵬的詢問筆錄證明以及現場勘驗情況,結合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技術交底書、安全管理制度等綜合分析認定,楊偉、周鵬在為梧桐樹鄉陶家圈村FTTH寬帶光纜線路安裝過電線路保護套時,未能觀察周圍環境辨識作業現場存在的安全風險因素,未驗證寬帶光纜線路上方高壓線是否帶電,個體防護用品佩戴不完整,且登高作業沒有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的情況下,盲目施工作業,將鋁合金拉梯拉伸過長,使拉梯上端與寬帶光纜線路上方10Kv高壓線超過40公分安全距離,導致10Kv高壓線感應放電,楊偉觸電身亡。
(二)間接原因
1.寧夏彤宇方達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法人不能嚴格履行第一責任人責任,致使作業現場安全防范和管理措施不到位;現場管理人員未經相關的安全教育培訓,對作業現場安全風險辨識不清,對公司的相關操作規程執行不嚴;對高處作業人員管理不嚴,培訓教育不到位,不能制定高處作業相關管理措施,且作業人員不能持證上崗;對施工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存在表面化和形式化現象,缺乏針對性和實操性,教育培訓沒有考核記錄且人員簽到存在代簽現象;對作業人員的違規違章行為缺乏有效檢查;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不全面,不能制定事故報告等相關制度,導致發生事故不能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不能制定相應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個體防護措施配備不到位。
2.中移建設有限公司寧夏分公司。未將承包單位安全管理納入本公司管理之中,未對承包單位的人員進行有效的安全培訓教育;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監管不嚴;安全檢查流于形式,對發現的安全問題未能及時記錄并督促整改;對承包單位的安全考核力度不夠,對承包單位作業人員的違章操作和違犯勞動紀律行為處罰不嚴。
(三)事故性質
經事故調查組現場勘查、調查取證后分析認定,寧夏彤宇方達通信工程有限公司“5·5”觸電死亡事故,是一起因施工作業人員對現場安全風險辨識不清、管理不到位、教育培訓不落實、高處作業管理不嚴格,作業人員自我保護能力差而導致的一起一般生產安全事故。
五、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提出以下處理意見:
(一)對責任單位的處理意見
1.寧夏彤宇方達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組織機構,未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交底無記錄;對作業現場的防范和管理措施不嚴密;現場管理人員風險意識和責任心不強;對高處作業人員管理不嚴,不能持證上崗;對施工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存在表面化和形式化現象,沒有培訓考核記錄且人員簽到存在代簽現象;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不全面,落實不到位;對施工作業人員的盲目施工作業不能采取有效措施。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一)、(二)、(六)項、第二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建議給予寧夏彤宇方達通信工程有限公司1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2.中移建設有限公司寧夏分公司。對承包單位安全監管不嚴,未將承包單位安全管理納入本公司管理之中,未對承包單位的人員進行有效的安全教育培訓;安全檢查流于形式,對發現的安全問題未能及時記錄并督促整改;與承包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不能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四十六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給予中移建設有限公司寧夏分公司4.8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二)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理意見
1.毛凱,男,漢族,身份證號:6403**************。系寧夏彤宇方達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未全面督促、檢查本項目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不能認真履行保護職工生命健康的職責。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建議處以2017年度個人收入5.4萬元30%的罰款,計1.62萬元罰款。
2.馬少軍,男,身份證號:6421**************。系寧夏彤宇方達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項目經理。未能落實本單位安全管理措施,未督促從業人員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未及時排查、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建議給予馬少軍警告,并處6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3.紀學峰,男,身份證號:6421**************。系寧夏彤宇方達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施工隊長。未能辨識現場作業風險因素及事故隱患,未能制止和消除作業人員的盲目作業,履行崗位職責不力。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五條、五十六條規定,對此次事故負主要管理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建議給予紀學峰警告,并處6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4.陳志勇,男,身份證號:6402**************,系中移建設有限公司寧夏分公司銀川項目部項目經理。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監督管理不到位,督促外包單位隱患排查整改工作不到位。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對此次事故負重要管理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建議給予陳志勇警告,并處以8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同時,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5.戴偉榮,男,身份證6401**************,系中移建設有限公司寧夏分公司銀川項目部主要負責人。對外包單位及施工人員安全監管不嚴。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對此次事故負重要管理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建議給予戴偉榮警告,并處以8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同時,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6.楊偉,男,身份證號:6403**************,系寧夏彤宇方達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雇傭的勞務施工人員,經常跟隨寧夏彤宇方達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從事通訊網絡建設作業,系熟練勞務工。在本次事故中未能取得高處作業資格證,盲目施工作業,未佩戴勞動防護用品,對事故的發生負直接責任。鑒于本人在本次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責任。
上述各項罰款要求被處罰單位和個人按規定時限,上交靈武市財政罰沒款專用賬戶。
六、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議
1.寧夏彤宇方達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訓,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查漏洞,補短板,加大對作業場所的安全隱患排查力度和高處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力度,堅決杜絕類似事故再次發生。建議在今后的施工作業中要采取如下防范措施:
一是強化作業現場安全管理。要強化勞務人員安全管理,確保勞務人員能夠嚴格執行作業規程,對作業現場的安全風險狀況進行全面辨識,提出防范措施,全面提高施工人員自身防范能力。
二是加強對施工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應制定詳實且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教育計劃,要針對不同類型作業環境場所開展相應的培訓,使作業人員能夠掌握基本的安全常識,確保不傷害自己,不傷害他人,不被別人傷害。對特種作業人員要嚴格管理,特別是對高處作業和有限空間作業人員要進行專門培訓,制定作業方案和防范措施,并確保作業人員能夠持證上崗。
三是進一步完善勞務用工管理。使用勞務人員必須簽訂臨時用工協議,明確注意事項和雙方承擔的責任,并為勞務人員購買工傷保險,要確保勞務人員個體防護措施落實,特別是在登高、有限空間作業中,把個體防護措施落實到位,確保勞務人員人身安全。
四是進一步完善企業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特別是要加強對高處作業和事故報告管理,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認真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堅決打擊“三違”行為,提升企業本質安全水平。
2.中移建設有限公司寧夏分公司。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訓,舉一反三,要加大對施工現場安全隱患排查力度,堅決杜絕類似事故再次發生,在今后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建議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要切實加強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要求,將其納入本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之中,實施統一協調、管理;
二是要切實強化作業現場安全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要認真辨識作業現場安全風險,并制定切實可行的安全防護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發現安全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三是要切實強化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制定詳實的安全培訓教育計劃,對現場存在的危險因素進行辨識,提出預防性措施,提高全體員工自身防范能力。
“5·5”觸電事故調查組
2018年7月4日


涉及法律條款
一、《安全生產法》
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三)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六)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七)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恪盡職守,依法履行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作出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應當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意見。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任免,應當告知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四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第四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第五十五條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第五十六條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九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
第一百條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三十七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第四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
(二)違章指揮從業人員或者強令從業人員違章、冒險作業的;
(三)發現從業人員違章作業不加制止的;
(四)超過核定的生產能力、強度或者定員進行生產的;
(五)對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設施、設備、器材、危險物品和作業場所,擅自啟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的;
(七)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法下達的安全監管監察指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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