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23日13時30分許,桐城市路橋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桐城路橋公司”)在樅陽縣麒麟鎮進行電力線路架設輔助作業時,發生一起觸電事故,造成1人死亡。依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縣政府于5月24日成立了麒麟鎮線桿埋設“5·23”觸電事故調查組,由縣應急管理局、縣公安局、縣總工會、麒麟鎮政府等有關單位負責人組成,開展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察、調查取證、查閱相關資料,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認定了事故的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以及加強和改進安全生產工作意見。
一、基本情況
(一)事故發生單位基本情況。
桐城路橋公司成立于1997年12月12日,注冊地址位于安徽省桐城市區正大路4號,法定代表人為丁*佐,注冊資本5000萬元,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088******1403A,經營范圍包括園林綠化工程、水電工程設計、施工;市政公用工程、電力工程、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叁級;電力工程施工承裝類、承修類、承試類四級;施工勞務不分等級;建筑設備、工程機械租賃等。
(二)電力線路架設項目情況。
麒麟鎮居民朱*祥計劃在陽和村建設苗圃地,需要架設一條三相四線專用線路為苗圃地供電。
2022年4月21日,朱*祥與桐城路橋公司簽訂《電力工程施工安裝協議》,將電力線路架設項目發包給桐城路橋公司,施工范圍:電桿組立、架設三相四線及鐵附件安裝、拉線制作安裝。該項目計劃7檔線路,每檔線路5000元,根據實際檔數計算費用。雙方簽訂協議載明:桐城路橋公司樅陽項目部負責施工全過程的安全生產工作。
(三)桐城路橋公司樅陽項目部相關人員情況。
項目部經理黃*,現場負責人李*,安全員黃*,施工人員吉**布(死者)、沙*布、吳*帆等。
二、事故現場勘察情況
事故發生在樅陽縣麒麟鎮陽和村謝莊組電線B桿下方樹林中。吉**布在對A桿進行拉線安裝作業時,因拉線觸碰附近B桿上的民用線路,導致觸電,詳見下圖。

(2022年5月23日拍攝于事發現場)
三、事故發生經過和救援、善后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22年5月初,桐城路橋公司樅陽項目部人員進駐麒麟鎮,為私人用戶朱*祥架設三相四線電力線路;2022年5月22日,線路的水泥桿直立完畢。
5月23日6時30分,李*安排吉*布、沙*布、吳*帆等3名工人到施工現場作業,對已立好的線桿進行鐵附件安裝和拉線(直徑160mm的鋼絞線)安裝。
13時30分許,沙*布在陽和村謝莊組的一根立桿(照片中的A桿)頂端固定好拉線并安裝鐵附件,吉*布、吳*帆在樹林中將拉線的另一端固定在地錨上。安裝過程中,拉線不慎觸碰到鄰近帶電的三相四線民用線路(照片中的B桿線路),并將民用線路的絕緣層磨破,導致拉線直接接觸民用線路形成帶電體,將正在作業的吉*布擊倒。吳*帆因單手扶著拉線,觸電后及時掙脫,并看到吉**布雙手抱住拉線無法掙脫,躺在地上臉色發紫,口吐泡沫。
(二)應急救援情況及評估。
吳*帆、沙*布發現吉**布觸電受傷后,隨即用絕緣體移開吉**布身上的拉線,并對其進行胸部按壓和人工呼吸。此時,吉子曲布鼻子和嘴巴已經出血。沙*布呼叫附近村民撥打了120急救電話(因沙*布不熟悉地點名稱),現場人員同時向公司項目負責人進行了報告。黃*、李*等負責人接到報告后,迅速趕到現場參與救援,并保護事故現場。
13時50分許,李*用車將吉**布送往樅陽縣華瑞醫院,途中遇到120救護車后轉車。
14時40分,吉**布因傷勢過重,經樅陽縣華瑞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縣應急管理局、縣公安局、麒麟鎮政府接到報告后,迅速派員趕往現場處置,了解事故的第一手資料,按有關程序上報事故情況,并要求桐城路橋公司做好善后處置工作。
事故救援先期響應迅速,現場處置得當,救援過程中未發生次生事故。
(三)事故善后工作。
事故發生后,桐城路橋公司積極與吉**布親屬溝通協調,進行安撫,并就賠償問題達成協議。桐城路橋公司賠償死者家屬255萬元(含撫恤金一次性到位135萬元),全部賠償款于2022年5月31日支付到位。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一)人員傷亡情況。
本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吉**布,男,23歲,彝族,1999年3月出生,四川省美姑縣人),無人員受傷。
(二)直接經濟損失。
本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約為300萬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直接原因。
吉**布在拉線作業時,明知作業區域與臨近民用帶電線路有交叉,但思想麻痹大意,未佩戴絕緣勞動防護用品,未采取帶電線路保護措施,冒險進行作業,是導致其觸電死亡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桐城路橋公司樅陽項目部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未落實到位。一是未建立并落實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二是未采取安全技術措施,保證施工安全;三是安全檢查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并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四是未為從業人員提供勞動防護用品。
2.桐城路橋公司樅陽項目部主要負責人未履職到位。一是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二是未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發現并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3.桐城路橋公司安全管理人員未履職到位。事發當天,安全管理人員不在施工現場,安全管理缺位,未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狀況,未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三)事故性質。
經事故原因分析,桐城市路橋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樅陽項目部線桿埋設“5·23”觸電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事故等級為一般事故。
五、對責任人員及事故責任單位的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一)事故責任人員的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1.吉**布。作為電力架設項目從業人員,未佩戴絕緣勞動防護用品,未采取帶電線路保護措施,其行為違反《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于責任追究。
2.黃*。作為桐城路橋公司樅陽項目部主要負責人,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未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其行為違反《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五)項之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間接責任。建議由縣應急管理局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3.李*。作為桐城路橋公司樅陽項目部安全管理人員,未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狀況,未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其行為違反《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之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間接責任。建議由縣應急管理局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之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并督促桐城路橋公司暫停其作業資格,進行事故警示教育。
(二)事故責任單位的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桐城路橋公司樅陽項目部。該項目部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未履行到位,未建立并落實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術管理措施,未及時消除事故隱患,未為從業人員提供勞動防護用品,其行為違反《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間接責任。建議由縣應急管理局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對桐城路橋公司樅陽項目部給予行政處罰。????(三)其他違規行為處理建議。
調查中發現桐城路橋公司樅陽項目部沙*布、吳*帆等員工思想麻痹大意,存在冒險作業行為,建議由麒麟鎮人民政府督促桐城路橋公司樅陽項目部加強安全教育,并由桐城路橋公司樅陽項目部按照公司有關規定對上述員工給予處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本起事故反映了個別生產經營單位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現場安全管理缺位,從業人員安全意識淡薄,冒險作業行為仍然存在。為深刻汲取事故教訓,著力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嚴防事故發生,針對此類問題建議如下:
(一)桐城路橋公司樅陽項目部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訓,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一要全面開展施工現場的安全風險、有害因素辨識,并針對性提出事故防范措施,編制施工方案,落實安全措施。二要嚴格制定并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使員工全面了解自身的作業環境風險,提高思想意識。三要加強現場安全管理,安全管理人員在崗在位,盡職盡責,及時發現并消除安全隱患。
(二)麒麟鎮政府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訓,全面落實屬地管理責任。舉一反三,對本轄區各類在建項目開展以防高墜、防觸電為重點的安全生產大排查,嚴格檢查相關企業“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和管理上的缺陷”等安全隱患。一般安全隱患必須責令限期改正,實行閉環管理;重大安全隱患必須停業整頓,將事故消除在萌芽狀態。
(三)各鄉鎮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要認真汲取本起事故教訓,引以為戒、舉一反三,結合當前正在開展的各項安全生產專項整治行動,全面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督促本轄區、本行業領域的企業切實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確保本轄區、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形勢穩定。
附:調查組成員簽名:
桐城市路橋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樅陽項目部
線桿埋設“5·23”觸電事故調查組
2022年7月18日
《安全生產法》
(部分條款選錄)
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略
(二)略
(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四)略
(五)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略
(七)略
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至(四)項??略
(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六)至(七)項??略
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略)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信息公示欄等方式向從業人員通報。其中,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第三款??略)
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第五十七條 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落實崗位安全責任,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九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二)至(四)項??略
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停或者吊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并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四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至(四)項??略
(第二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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