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12日8時左右,在海淀區田村路街道晉元橋西南側綠地高壓線旁邊,發生一起觸電事故。北京新愛明琪園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愛明琪園林公司)工人李*方在修剪樹枝過程中,鋸開的枝干在重力作用下向南傾倒,樹枝頂端觸碰到南側水平距離約5.2m的220kV高壓架空線,導致在樹干上作業的李*方觸電。現場人員撥打120急救電話并報警,120急救人員現場確認李*方已死亡。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相關規定,該事故發生在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過程中,是一起生產安全事故。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北京市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區應急管理局會同公安海淀分局、區總工會、區人力社保局、區城管委等有關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并邀請區紀委區監委參加,同步開展事故調查工作。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和“四不放過”的原則,通過現場勘驗、調查取證,查明了事故經過、發生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和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了事故性質以及事故單位和相關人員的責任,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
經調查認定,晉元橋西南側綠地“6·12”觸電事故是一起因作業人員培訓教育不到位、現場隱患排查缺失而造成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合同簽訂情況
2023年2月28日,天津匯恒電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恒電力公司)與新愛明琪園林公司簽訂2023輸電通道樹木隱患治理合同,合同內容為:清除蘇家坨、東升、四季青、寶山等地輸電線路通道樹木隱患,對樹木進行砍伐、清運,具體費用以現場工作量為準,合同有效期從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事故發生時,新愛明琪園林公司作業人員李*方修剪的阜石路晉元橋西南側綠地寶鋼線220kV輸電線路北側法桐樹樹枝,屬于上述合同范圍。
(二)事故相關單位情況
1.匯恒電力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于2019年3月25日,法定代表人米**,注冊資本1000萬元,經營范圍為:電力工程等。
2.新愛明琪園林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成立于2013年3月11日,法定代表人李*明,注冊資本50萬元,經營范圍為:城市園林綠化等。
(三)現場勘驗情況
事故地點位于晉元橋西南角綠地,作業人員正在修剪的樹木為一棵法桐樹,該樹其中一個枝干被手鋸鋸開后在重力作用下向南傾倒,樹杈頂端垂向地面(見圖1),從鋸開的地方到樹枝頂端長約7.2米。該法桐樹南側水平距離約5.2米,距離地面高約9米處有一排220kV的高壓架空線路,樹杈向南側倒下后,樹杈頂端與高壓線路接觸導致李*方觸電。事故現場留有死者所使用的安全帶、絕緣手套和手鋸等物品,其中右手的絕緣手套大拇指手外側無絕緣層處有一個電擊灼燒的孔洞(見圖2)。


圖1 樹枝折斷部位????????????? 圖2 手套擊穿情況
二、事故經過及應急評估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23年6月12日6時30分左右,新愛明琪園林公司經理李*明帶領李*方等作業人員到達晉元橋西南側綠地作業點,口頭交代了修剪樹枝的注意事項,然后帶兩名工人前往另一個作業現場,晉元橋現場交由工人魏**負責管理。8時左右,李*方在一棵法桐樹上將枝干鋸開后,枝干在重力作用下向南傾倒,枝干頂端觸碰到位于南側上方的220kV高壓架空線,李*方隨即發生觸電。現場人員立即撥打了120急救電話,李*方經120急救人員現場搶救無效死亡。目前善后工作已結束,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約143萬元。
經查,匯恒電力公司針對樹木修剪工作編制了《輸電通道樹木隱患治理規章制度》,該制度明確要求砍剪樹木應有專人監護,并要求為了避免樹木(樹枝)倒落在導線上,應使用繩索將其拉向與導線相反的方向。但匯恒電力公司在對新愛明琪園林公司的安全交底中未將以上內容進行書面交底,只是要求作業人員要把控樹線距離,并未明確具體要求和相應措施。
新愛明琪園林公司未依法對現場作業人員進行書面安全教育和交底。
(二)人員傷亡情況
死者基本情況:
李*方,住址在河南省鄧州市。
(三)應急評估情況
事故發生后,新愛明琪園林公司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撥打120急救電話,組織相關人員施救,維持現場秩序,并向上級單位匯恒電力公司匯報事故情況,匯恒電力公司隨即向海淀區城管委報告。區政府相關部門在應急救援過程中,應急值守到位,應急響應迅速,信息報送渠道通暢,信息流轉及時有效,現場救援處置措施得當,救援力量配備充分,善后工作及時有效,對事故信息和輿情進行了有效的管理。
三、事故的原因和性質
事故調查組依法對事故現場進行了認真勘驗調查,并查閱了有關資料,對事故涉及的相關人員進行了詢問,結合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查明了事故原因及性質。
綜合現場勘驗、調查詢問、尸檢鑒定等情況,公安機關綜合排除人為故意刑事嫌疑。
(一)事故直接原因
被鋸開的法桐樹枝干在重力作用下向南傾倒過程中,枝干頂端與220kV的高壓架空線瞬時接觸,形成瞬時導電通路,致使在樹干上的李*方觸電,造成事故。
(二)事故間接原因
1.新愛明琪園林公司作為輸電通道樹木隱患治理,即樹木修剪的組織者,疏于對樹木修剪作業現場的檢查,未及時發現并消除現場作業人員未準確判斷樹線距離,且未使用繩索控制修剪后的斷枝向高壓架空線所在的南側傾倒,冒險進行修剪作業的安全隱患,導致事故發生。
2.匯恒電力公司作為輸電通道樹木隱患治理,即樹木修剪業務的發包單位,未依法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督促、檢查和管理,未將本單位《輸電通道樹木隱患治理規章制度》中修剪樹木的相關安全要求書面告知承包單位,致使承包單位作業人員冒險作業,最終引發事故。
(三)事故的性質
鑒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事故調查組認定,這是一起因作業人員培訓教育不到位、現場隱患排查缺失而造成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對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北京市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調查組依據事故調查核實的情況和事故原因分析,認定下列個人和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并提出如下處理建議:
1.新愛明琪園林公司作為輸電通道樹木隱患治理,即樹木修剪的組織者,疏于對樹木修剪作業現場的檢查,未及時發現并消除現場作業人員未準確判斷樹線距離,且未使用繩索控制修剪后的斷枝向高壓架空線所在的南側傾倒,冒險進行修剪作業的安全隱患,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1]]和第四十一條第二款[[2]]的規定,事故調查組據此認定新愛明琪園林公司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并建議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項[[3]]和北京市應急管理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相關規定裁量基準第(三十六)條[[4]]的相關規定,對新愛明琪園林公司處以三十萬元以上七十萬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2.新愛明琪園林公司總經理李*明,作為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組織制定和實施修剪樹木現場作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疏于對本單位安全事故隱患排查工作的督促、檢查,致使樹木修剪現場,修剪后的斷枝可能觸碰高壓架空線導致觸電的隱患未能及時發現并消除,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和第(五)項[[5]]的規定。事故調查組據此認定李*明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并建議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6]]的規定,對李*明處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罰款的行政處罰。
3.匯恒電力公司作為輸電通道樹木隱患治理,即樹木修剪業務的發包單位,未依法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督促、檢查和管理,未將本單位《輸電通道樹木隱患治理規章制度》中修剪樹木的相關安全要求書面告知承包單位,致使承包單位作業人員冒險作業。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7]]和第四十九條第二款[[8]]的規定。事故調查組據此認定匯恒電力公司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并建議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項[[9]]和北京市應急管理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相關規定裁量基準第(三十六)條[[10]]的相關規定,對匯恒電力公司處以三十萬元以上七十萬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4.匯恒電力公司總經理米**,作為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嚴格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對本單位發包的輸電通道樹木隱患治理項目安全生產工作疏于督促、檢查,致使本單位未將《輸電通道樹木隱患治理規章制度》中修剪樹木的相關安全要求書面告知承包單位;樹木修剪作業現場安全管理缺失。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11]]的規定。事故調查組據此認定米**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并建議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12]]的規定,對米**處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罰款的行政處罰。
五、整改措施及建議
(一)事故調查組建議區應急管理局責成新愛明琪園林公司深刻吸取事故教訓,依法落實對修剪樹木作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進一步明確輸電通道樹木隱患治理過程中的安全防護措施;依法強化對樹木修剪現場的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并消除從業人員違規冒險作業的安全隱患,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二)事故調查組建議區應急管理局責成匯恒電力公司深刻吸取事故教訓,依法加強對本單位發包項目的安全監管,依法落實對承包單位的書面安全交底,明確作業過程中的相關要求;加大對承包單位作業現場的巡查頻次和力度,督促承包單位落實相關安全措施,消除發現的現場隱患,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有關負責人應當及時處理。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在案。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信息公示欄等方式向從業人員通報。其中,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項: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4]] 北京市應急管理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相關規定裁量基準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對一般事故負有責任的,按以下標準進行裁量:(1)造成1人死亡,或者1人以上6人以下重傷,或者5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30萬元以上7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可以按照該罰款數額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處以罰款。
[[5]]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的職責;第(五)項: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職責。
[[6]]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7]]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 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有關負責人應當及時處理。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在案。
[[8]]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9]]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項: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10]] 北京市應急管理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相關規定裁量基準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對一般事故負有責任的,按以下標準進行裁量:(1)造成1人死亡,或者1人以上6人以下重傷,或者5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30萬元以上7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可以按照該罰款數額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處以罰款。
[[11]]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職責。
[[12]]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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