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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城區杭政儲出[2019]28號地塊建筑一期工程“6·12”工程車輛高處墜落亡人一般事故調查報告

  來源:上城區應急管理局 
評論: 更新日期:2023年11月25日

2022年6月12日16時01分,接公安轉警,位于上城區四季青街道的杭政儲出[2019]28號地塊建筑一期工程工地發生一起工程車輛(混凝土攪拌運輸車)墜入基坑事故,導致駕駛員重傷送醫后死亡。

事故發生后,區政府領導高度重視,帶領相關部門主要領導趕赴事故現場,現場指示要求各相關部門全力做好應急排險、傷員救治和善后處理等工作,并盡快查明原因,嚴肅追責,強化安全生產紅線意識,立即開展在建工地作業安全專項大排查,堅決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493號令等文件規定,2022年6月17日,區政府授權區應急管理局牽頭組織區公安分局、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隊上城大隊、區總工會、區住建局、區人社局等有關部門和屬地四季青街道組成事故調查組,邀請區監委和區檢察院參加,聯合開展事故調查。同時,委托建筑領域、車輛鑒定相關單位及專家對事發基坑棧橋現場安全環境和事故車輛進行技術分析和鑒定,并分別形成技術分析報告。

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和“四不放過”的原則,對事故進行了認真細致的調查、取證和分析,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和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處理建議,并針對事故中暴露出的問題,提出了整改防范措施。

調查認定,杭政儲出[2019]28號地塊建筑一期工程

“6·12”工程車輛高處墜落亡人事故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一、基本情況

(一)工程概況

杭政儲出【2019】28號地塊商業商務用房(杭州江河匯匯西區塊暫命名)一期項目東至錢江新城生態公園綠化,東至匯中公園地塊,西至三新路,南至錢江新城生態公園,北至錢江路。2021年3月12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330104202103120101)。建筑總面積115475㎡。

部位功能分區面積部位功能分區面積
地上區域服務室公寓21545m2地下室商業6048m2
酒店10000m2消控室226m2
商業4024m2再生資源回收站30m2
辦公34817m2垃圾房120m2
配套建筑面積1221m2車庫37535m2

項目建設工程一覽表

開工時間2021年5月20日,規劃竣工時間:2025年5月31日。目前施工階段為:大基坑土方開挖、底板施工。

(二)相關參建單位

1.項目建設單位:杭州新匯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匯西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臺港澳與境內合資);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100MA2H12F7X1;注冊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區萬象城2幢3301室-02;法定代表人:劉某某;注冊資金:壹拾陸億陸仟萬人民幣元;成立日期:2019年12月02日;營業期限:2019年12月02日至長期;服務:含在杭政儲出【2019】28號地塊上開發、建設、經營。

2.項目施工單位:中國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建四局),類型:有限責任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000214401707F;注冊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科韻路16號自編B棟5樓;法定代表人:易某某,注冊資本:捌拾億人民幣元;成立日期:1991年06月14日;營業期限:1991年06月14日至長期;經營范圍:服務:含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地基與基礎工程專業承包。

3.項目委托管理單位:中國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建四局浙江分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104MA2HY6G427;注冊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區東寧路586號悅郡城1幢1108室;法定代表人:蔡某某;成立日期:2020年06月11日;營業期限:2020年06月11日至長期;經營范圍:許可項目:各類工程建設活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具體經營項目以審批結果為準)。(在總公司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4.項目監理單位:五洲工程顧問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五洲顧問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000712561367H;注冊地址:杭州市濱江區東信大道688號1幢1301室;法定代表人:柴某某,注冊資本:貳億捌萬人民幣元;成立日期:1999年05月13日;營業期限:1999年05月13日至長期;經營范圍:一般項目:工程管理服務;許可項目:建設工程監理。

5.項目混凝土供應單位:杭州交工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交工建材),類型:有限責任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1017996841820;注冊地址:浙江省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繞城高速公路下沙養護工區;法定代表人:楊某某,注冊資本:壹仟貳佰萬人民幣元;成立日期:2007年04月26日;營業期限:2007年04月26日至長期;經營范圍:生產:混凝土(在許可證有效期內方可經營)。

6.混凝土運輸單位:杭州交工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交工物流),類型:有限責任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100MA2KF81W0A;注冊地址:浙江省杭州市錢塘新區下沙街道銀海街370號6幢五層503號;法定代表人:李某,注冊資本:貳佰萬人民幣元;成立日期:2021年04月07日;營業期限:2021年04月07日至長期;經營范圍:許可項目:道路貨物運輸(不含危險貨物)。

(三)混凝土業務相關發包情況

1.混凝土發包情況:2021年11月17日杭州交工建材有限公司與杭政儲出【2019】28地塊商業商務用房一期項目部簽訂《混凝土購銷合同》,附件2《安全協議書》“四、乙方責任”約定“8.乙方進入工地現場必須滿足業主管理公司和項目部安全需求。”、“10.進入施工現場,乙方及時對各種車輛駕駛、混凝土輸送泵操作人員必須進行交底”。并簽訂了安全協議書。

2.運輸發包情況:2022年杭州交工建材有限公司與杭州交工物流有限公司簽訂《承運協議》,約定“六、甲方有權對乙方雇傭車輛駕駛員及駕駛車輛相關安全情況進行檢查”、“七、乙方應為其雇傭的從業人員(特別是駕駛員)進行定期不定期安全知識、安全制度、操作流程、操作技能等的培訓教育,新開工的項目和特殊作業環境應單獨進行安全教育和”,運輸合同有效期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

(四)事故車輛情況

車牌號:浙A8U188,生產廠家:華菱星馬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產品名稱:混凝土攪拌運輸車,型號:AH5311GJB2L5,車輛類型:重型特殊結構貨車,車輛識別號:LZ5N2CE50JB015529,發動機號碼:118F10047,外形尺寸:10800×2550×3998(長×寬×高) mm,驅動型式:8X4,輪胎規格型號:11.00R20,12.00R20 16PR,出廠整車重:31000kg,事故后整車稱重:56260(含混凝土)kg,行駛證核載:12305kg,實載:25260kg,超載:12955kg,超載105%。

機動車所有人為杭州交工物流有限公司,該車初次登記于2018年10月22日,2021年6月2日通過購買方式由杭州交工建材有限公司轉移登記至杭州交工物流有限公司,車輛使用性質為貨運,強制報廢期止2033年10月22日,2021年10月20日投保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險。

(五)相關人員

事故調查組成立后,區應急管理局依照法定程序對相關20余人進行了詢問調查,并確定了以下12名重點責任人員。

1.姚某某,男,中共黨員,42歲,工作單位:中建四局浙江分公司江河匯項目部,職務:項目經理。

3.秦某某,男,群眾,39歲,工作單位:中建四局浙江分公司江河匯項目部,職務:項目執行經理。

4.孟某某,男,黨員,34歲,工作單位:中建四局浙江分公司江河匯項目部,職務:項目安全主管。

5.楊某某,男,群眾,52歲,下沙白楊商會會員,工作單位:杭州交工建材有限公司,職務:法定代表人。

6.劉某某,男,群眾,53歲,工作單位:江西省上饒市玉山縣四股橋鄉十七都村湖山76號,職務:生產安全副總經理。

7.仲某某,男,群眾,44歲,工作單位:杭州交工建材有限公司,職務:安全員。

8.劉某,男,群眾,47歲,工作單位:杭州交工物流有限公司,職務:監事,公司實控人。

9.李某,男,群眾,37歲,工作單位:杭州交工物流有限公司,職務:法定代表人、安全員。

10.胡某某,男,中共黨員,52歲,工作單位:五洲工程顧問集團有限公司,職務:項目總監。事故項目總監理。

11.宋某某,男,中共黨員,51歲,工作單位:五洲工程顧問集團有限公司,職務:安全專監。

12.丁某某,事故墜亡人員,男,群眾,47歲,工作單位:杭州交工物流有限公司,職務:駕駛員。A2駕駛證,駕駛證有效期截止2025年07月15日。2022年4月26日,死者與杭州交工物流有限公司簽訂了《全日制勞動合同》,從事混凝土攪拌車駕駛員工作,合同期限自2022年4月26日起至2023年4月26日止。

二、事故經過、應急救援及善后處理情況

(一)事故經過

事發經過CAD圖

2022年6月12日10點50分,杭州交工物流有限公司駕駛員丁某某駕駛浙A8U188混凝土攪拌車前往位于上城區四季青街道的杭政儲出[2019]28號地塊建筑一期工程工地,11時59分36秒,丁某某駕駛車輛駛上工地地磅,12時00分39秒,丁某某下車取送貨單后返回駕駛室,由于地磅前方場地有限無法掉頭,丁某某倒車駛下地磅,且未按規定系安全帶,12時01分13秒,丁某某倒車準備駛入基坑上方的棧橋路段,12時01分46秒,由于棧橋左側駛入車道(滿載重車平整車道)有車輛駛出,丁某某冒險違規倒車駛入本是出行車道的右側下沉式洗車槽車道(空車洗車車道),12時02分03秒,丁某某倒車駛入洗車槽路段,12時02分04秒,車輛在距坡頂20.2m,總坡度為24.2度的棧橋處,左側第三軸、第四軸輪胎駛上左側導墻,導致車輛重心向右邊基坑一側傾斜,隨著車輛向后倒車,傾斜角不斷加大,重心最終完全偏向右邊,最終導致車輛失去平衡,向右邊基坑側傾倒,并從棧橋上側翻墜入深14.55m深的基坑內。

傾斜車體重心示意圖

(二)事故人員傷亡情況

事故造成一人死亡,造成事故車輛(浙 A8U188混凝土攪拌車)輛報廢。

(三)前期應急處置情況

事故發生后,項目部啟動應急預案組織現場救援,聯系交工物流有限公司,并報告監理單位、建設單位。

13時10分左右,丁某某者被塔吊從基坑內吊運至地面。

13時50分左右,丁某某被送至浙江蕭山醫院。

13時56分,交工物流安全員馬某撥打交警四季青中隊電話報告事故情況。

15時01分,醫院宣告丁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四)信息報送及現場應急處置情況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切實解決當前安全生產領域突發事件信息報送突出問題的通知》規定,中建四局浙江分公司存在事故遲報問題。

上城區應急指揮中心接報后,立即調度區公安、應急、住建及屬地四季青街道辦事處等單位趕赴現場處置。同時,將事故情況報市應急管理局。

(五)善后處理情況

事故發生后,中建四局浙江分公司積極處理善后事宜,6月14日與死者家屬達成諒解,一次性補償人民幣240萬元,并于當日支付完畢,死者遺體現安厝于杭州市殯儀館。

三、事故現場勘驗

(一)事發項目地理位置圖

(二)事發位置剖面圖

(三)現場勘驗分析圖

圖片1(事發路段)

圖片2(事發路段)

圖片3(事發路段)

圖片4(左側導墻)

圖片6(左側導墻)

圖片7(右側邊墻)

經現場勘驗,事故路段右側邊墻基本完好,未發現明顯的刮擦、碰撞痕跡。左側導墻內側有明顯的輪胎刮擦痕跡,左側導墻上側也有明顯的輪胎刮擦痕跡,且墻體有部分缺口,缺口上有輪胎刮擦痕跡。

左側導墻頂部與洗車槽坡頂的高差為20cm,與洗車槽坡底的高差為110cm,坡底與坡頂的高差為90cm。

洗車槽墻體頂部離下方基坑高差約14.55m。

(三)專家技術分析結論

1.浙江省應科院結論:事發位置基坑上方棧橋設計符合建筑施工規范。混凝土攪拌車輛駕駛員安全意識淡薄,嚴重超載上路及倒車行駛,在雨天路況視線不明的情況下,未下車觀察后緩慢通過,導致在車輛向后行駛的過程中,駛入洗車池內,由于嚴重超載,整車(車重+混凝土)總重心與低車輪(洗車池內)支撐點的水平距離小于200mm,接近靜載傾倒的臨界狀態,在倒車狀態下附加轉矩的促進作用下發生傾覆并墜落于基坑內,從而引發事故。

2.浙江共安檢測鑒定有限公司:《事故車輛技術分析鑒定意見書》(浙江共安車鑒[2022]ZG018T):經靜態拆檢和制動系統充氣檢測,該車轉向系技術狀況正常,制動系統除第四軸右側車輪制動鼓開裂外,其它部件及其技術狀況正常。因整車高空墜落,鑄造而成的制動鼓的裂損是否與高空墜落有關無法確認。

四、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直接原因

丁某某安全意識淡薄,駕駛凝土攪拌車倒車通過基坑上方棧橋右側的下沉式洗車槽時,左后輪撞上導墻,車輛重心向基坑一側傾斜,最終側傾墜入深基坑。

(二)間接原因

1.死者違章駕駛。丁某某嚴重超載上路,未按工地車輛通行規范冒險違規從設有下沉式洗車槽的反向車道倒車通過棧橋,且在雨天視線不良的情況下,未佩戴安全帶,未下車觀察后緩慢通過,是導致事故發生的間接主因之一。

2.車輛嚴重超載。整車(車重+混凝土)總重心與低車輪(洗車池內)支撐點的水平距離小于200mm,接近靜載傾倒的臨界狀態,在倒車狀態下附加轉矩的促進作用下發生傾覆并墜落于基坑內,是導致事故發生的間接主因之二。

(三)相關企業責任

1.交工物流安全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未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關于禁止超載、禁止違規駕駛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生產規程,未落實禁止超載的生產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及時消除超載事故隱患,默許、放任超載現象長期存在,最終致使事故發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管理責任。

2.交工建材安全管理制度落實不嚴格。未按《安全運輸協議》對交工物流安全工作進行監督管理,未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未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監督考核,未確保全員安全責任制落實,導致混凝土灌裝過程中的超載安全隱患排查、落實、整改工作不及時、不到位,最終致使事故發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間接管理責任。

3.中建四局浙江分公司現場管理不細致。對受總局委托管理的江河匯項目部監管不力,安全檢查不深入不細致,致使江河匯項目部在現場管理中未落實必要的管理措施及時消除棧橋處現場管理隱患,未確保全員安全責任制落實,未細致落實危大工程相關部位——棧橋處現場安全管理規范,導致事故發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間接管理責任。且在該起事故中存在事故遲報問題。

4.五洲監理工程安全監管工作不嚴實。未及時有效指出施工方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的問題,未有效督促施工方履行人員到崗、安全管理、安全施工職責,現場巡視不到位,督促隱患整改不到位,導致監管項目現場和備案重型運輸車輛安全隱患問題長期存在,對事故發生負有間接監管責任。

五、相關責任單位和人員處理建議

(一)建議免予責任追究人員(1人)

鑒于事故直接責任人丁某某已死亡,建議對其免于責任追究。

(二)建議追究刑事責任人員(1人)

交工物流實控人劉某。安全意識淡薄,未有效落實法定生產安全第一責任人職責,未建立相應機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未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未采取措施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默許、放任超載重大隱患存在,致使公司超載隱患問題失管失控,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安全組織和檢查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行為涉嫌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四十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對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的規定,建議由相關監管部門對劉某落實該項規定。

(三)建議行政處罰單位(4家)

1.杭州交工物流有限公司。安全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在此次事故中存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和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等違法行為,最終致使事故發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管理責任,建議由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對其處以罰款400000.00元(肆拾萬元)的行政處罰。

2.杭州交工建材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落實不嚴格,在此次事故中存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等違法行為,最終致使事故發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間接管理責任。建議由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對其處以罰款300000.00元(叁拾萬元)的行政處罰。

3.中國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現場管理不細致,在此次事故中存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四十一條第二款和第四十三條等違法行為,最終致使事故發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間接管理責任,且在該起事故中存在事故遲報問題。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安監總局第15號令)第六條第二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管轄。中央企業及其所屬企業、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管轄。”的規定,建議由區應急管理局提請杭州市應急管理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其違法行為進行處理。

4.浙江五洲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未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有效施行工程監理職責,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間接監理責任。其行為違反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第 393 號令)第十四條?第二款“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規定,建議由住建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其違法行為進行處理。

(四)建議行政處罰人員(4人)

1.交工物流法人、安全員李某。未建立并落實本單位重大風險源安全管控措施,未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未有效教育員工遵守安全駕駛規章制度,致使超載、違規行駛等隱患問題未能得到及時有效的閉環處理,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安全管理責任,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和第五項的規定,建議由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和《浙江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細則(試行)》相關規定,對其處上2021年年收入20%的罰款,同時,由其安全員資質證書發證機關依據上述兩項法規暫停或者吊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

2.交工建材生產安全副總經理劉某某。未組織落實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未有效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未對存在的隱患問題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致使調度處給混凝土攪拌運輸車超量灌注現象未能及時得到整改,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間接安全管理責任,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五項和第二十五條第五項的規定,建議由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和《浙江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細則(試行)》相關規定,對其處上2021年年收入20%的罰款。

3.中建四局浙江分公司江河匯項目項目經理姚某某。未對項目進行有效管理,未有效督促、檢查管理項目的安全生產工作,未建立相應機制落實項目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致使項目管理存在安全漏洞,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五項和第六項的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間接管理責任,且在該起事故中存在事故遲報問題,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安監總局第15號令)第六條第二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管轄。中央企業及其所屬企業、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管轄。”的規定,建議由區應急管理局提請杭州市應急管理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其違法行為進行處理。

4.五洲監理項目總監胡某某。未全面深入落實工程監管職責,未掌握施工方案中有關棧橋現場安全管理要求,未及時指出糾正安全專監履職不盡責問題,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間接監管責任。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間接監管責任,其行為違反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監理實施細則》等相關法律法規,建議由住建部門依據相關行業法律法規對其違法行為進行處理。

(五)建議公司內部處理人員(4人)

1.交工建材安全員仲某某。未按《安全運輸協議》落實對交工物流安全工作的監督管理職責,未有效落實安全員安全管理職責,未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致使本單位調度處超量灌注和交工物流在單位場內超載運載問題長期存在,建議由杭州交工建材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內部相關管理規定對其作出處理,并報區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2.中建四局浙江分公司江河匯項目項目執行經理秦某某。未按照公司管理規定有效履行安全管理責任,未有效推進公司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責任制度落實,未對項目工地進行細致巡查,致使現場安全管理制度落實不全面、不細致深入到位。建議由中國建筑第四局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按照公司內部相關管理規定對其作出處理,并報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3.中建四局浙江分公司江河匯項目安全主管孟某某。督促、檢查安全工作不力,未有效履行安全管理職責,未深入組織落實企業安全管理制度和隱患排查制度,未落實棧橋處安全警示標志、人員指揮安全管理措施,致使項目現場生產安全隱患未及時消除,建議由中國建筑第四局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按照公司內部相關管理規定對其作出處理,并報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4.五洲監理項目安全專監宋某某。履職不盡責,未有效履行安全監管職責,未對施工單位現場安全工作進行有效監管,未有效督促施工方履行棧橋部位人員到崗、安全管理、安全通行職責,現場巡視不到位,督促隱患整改不到位,建議由浙江五洲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內部相關管理規定對其作出處理,并報住建部門備案。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

(一)中國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要強化安全生產觀念,加強內部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要加強分公司項目安全管理,嚴格落實分公司負責人項目管理責任和項目安全負責人現場帶班制度,認真遵守施工規程和技術規范。浙江分公司要強化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意識,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在項目工地組織開展一次安全生產大檢查,全面排查和消除事故隱患;要對項目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進行統一協調管理,及時發現施工作業場所存在的安全隱患,督促承包單位落實事故隱患整改。要強化應急演練和提升事故應急救援能力。針對此次事故中暴露的諸多問題,相關整改落實情況報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二)杭州交工物流有限公司、杭州交工建材有限公司。要強化企業安全主體責任,深刻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的在公司內部開展全員、全方位、立體式問題查擺活動。要進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責任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開展全員安全教育、安全隱患排查工作,明確安全管理負責人,落實全員安全管理責任,特別是混凝土攪拌運輸車超載灌注和超載行駛安全管理責任,確保生產經營安全。針對此次事故中暴露的諸多問題,相關整改落實情況報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三)浙江五洲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工程強制性標準和《監理合同》、《監理實施細則》等規定實施監理,認真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切實履行好監理職責。針對此次事故中暴露的諸多問題,相關整改落實情況報住建部門備案。

(四)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內部管理,認真履行行業安全監管職責。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對落實責任追究及防范措施情況實行跟蹤督查。要采取強力措施,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相關規定,加強對水泥攪拌站及工程車輛運輸單位的管理工作。要將本起事故在轄區水泥攪拌站及工程車輛運輸單位內進行通報,督促同類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嚴厲打擊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防止類似事故發生,確保生產安全。

(五)各部門、相關單位。要認真汲取教訓,舉一反三,嚴格落實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的責任體系,按照“誰管轄、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切實抓好本行業、本轄區的安全生產工作,堅決防范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行業主管部門和事故相關單位對事故相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處理需在3個月內完成,并報事故調查組備案。

杭政儲出[2019]28號地塊建筑一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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