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安全生產法》正式實施,細研之,較與原《安全生產法》多處有改進,實為好事。結合平時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實際,筆者感觸極深的是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和使用得到了進一步的強調和明確,讓人拍手叫好。
從很多事故分析看出,一些生產經營單位由于各種原因,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嚴重不足,安全設施,設備陳舊甚至帶病運轉,防災抗災能力下降,從業人員沒有佩戴勞動防護用品或是不符合相關標準,是事故多發的重要原因。原《安全生產法》也有費用提取之規定,但在實際生產中,少數企業心存僥幸,玩愚弄,從業人員法律意識淡漠,并未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為了讓“安全生產費用”落到實效,筆者建議:
一、“費用”提取和使用必須公開透明。企業設置公告欄,張貼明細賬,接受企業內和企業外人員的共同監督。
二、加大懲罰力度。對“費用”沒有提取或是提取不足、沒有落到實處的企業,嚴厲問責“主要責任人”,加大民事賠償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懲處力度,從而增加違法犯罪成本,確保“費用”有效提取及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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