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年初,各基層站段、車間、班組都要逐級簽訂安全承諾書,明確相互之間的安全責任和義務,進一步促進全年安全工作用。但筆者發現部分單位在簽定之時轟轟烈烈,簽完后卻讓其成為“一紙空文”,對安全承諾書存在“以簽代管”現象。
究其原因是形式主義在作怪,抓安全工作落實僅停留在會上、嘴上、紙上。安全承諾書簽定了并不意味工作就落實了、安全就有保障了,關鍵還在于安全過程控制和監督。如果僅用安全承諾書代替艱苦細致的落實過程,那只能是對它本來含義的曲解。要杜絕安全承諾書“以簽代管”現象,需要我們從實際出發,加大執行力的監控和考核,推行安全“問責”制。首先要將每個人的安全承諾書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增加其緊迫感和責任感。其次在日常工作中對安全措施、制度不落實,履行安全職責不到位的,要及時督促整改,切不可不聞不問、放任自流,或等到出了安全事故再“秋后算賬”,勢必造成安全工作被局面動。再次若在周期內違反相關條款,要及時按約定內容逐條對照兌現考核,有獎有罰,維護安全承諾書的嚴肅性、權威性和約束力,做到“責、權、利”的有機結合,還安全承諾書本該具有的真實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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